各位車主,你有沒有因為忘記帶機動車和行駛證而煩惱過?我國《道路進行交通網絡安全法》明確相關規定,駕駛人信息應當嚴格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自動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通過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車時未隨身攜帶駕駛證是一種重要交通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屬于“無資格駕駛的狀態”。深圳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現實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無證駕駛一般可分為下列情況:
1、沒有駕駛證的;
2、未經考試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3、駕駛執照被吊銷或者吊銷的
4、不符合駕駛條件(年齡和健康狀況),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5、駕駛證已超過規定有效期的;
6、駕駛證被暫扣的;
7、持軍隊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頒發的駕駛執照駕駛民用機動車的
8、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境內駕駛;
9、駕駛超過最高準許駕駛類別的車輛
10、不要隨身攜帶駕照。
同時我們根據企業相關國家法律政策法規的規定,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一次記1分,可以處以200元以下進行罰款。但是,有很多車主的朋友都經常在沒有駕照的情況下開車出去嗎?我們現在怎么辦?沒關系!電子證照來了!
手機可能是解決無證上路的緊急需要的答案。“電子證書”的引入,是為了突破現有紙質證書在人性化服務基礎上的局限性,實現“讓群眾少跑,讓數據多跑”。
交通意外的發生與無牌機動車輛之間未必有因果關系,因此,不能說無牌機動車輛必須為交通意外負責。公安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違反規定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反規定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確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
當事人違反交通規則,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反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但是違反規定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的,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其次,如果真的遇到交通事故后的無牌機動車,一定要先報警,然后拍照或記錄逃逸機動車的特征,如型號、顏色、品牌等,盡可能多的尋找目擊者。如果交通事故發生的地方有監控,交警調查會更方便。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賠償的糾紛解決方式有兩種,即私下解決糾紛(包括自行和解和調解)和公開解決糾紛(即訴訟)。私下解決糾紛的好處是可能花的時間少,容易進行。但是,私了的缺點是當事人無法實現客觀公正,特別是對于被害人來說,很難獲得完全的賠償。
最常見的問題之一就是,即使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對方仍然不給錢,那怎么辦?首先明確對方不給錢的法律性質。
私了后達成的和解協議或是進行調解協議,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只能得到認可其屬于企業合同,應當嚴格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管理規定或是可以解釋數據處理。合同生效后,當出現對方不予履行的時候,對方構成違約。
交通安全事故的當事人之間達成私了協議,對于受害人而言,對方如不支付以及相應約定的賠償金,其可追究對方的違約風險責任。注意協議非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不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后,受害人有兩種解決方式:
1、主張違約
如果另一方不支付賠償,明顯違反私人和解協議的有關內容,受害人可以向另一方追究違約。至于違約責任的類型,受害人可以根據以前協議的違約內容提出索賠,也可以根據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索賠。
2、主張侵權
此時,受害方不主張對方違約責任,而是以原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但是這里要注意訴訟時效,因為如果私了很可能會耗費受害人大量的時間,交通人身傷害案件是有訴訟時效的。
不論是主張違約風險還是我們主張侵權,都需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9月12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聯合發布《長三角地區電子證書互認與應用合作共識》。合作共識指出,三省一市將支持各領域應用場景異地調用驗證電子證書,實現“材料豁免”,同時重點推進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營業執照、出生醫學證明、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等高頻電子證書在跨區域、跨部門業務場景的應用。
9月30日起,滬蘇浙皖四省市發展電子駕駛證、行駛證將正式開始實施互認。這也就出現意味著有了電子公司證照后,在路面進行查驗、處理企業違法中,駕駛人僅出示一個電子駕駛證的,核查后狀態可以正常的,對“未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行為或者免予行政處罰,對發生的交通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教師出示的電子駕駛證處罰。
最后,深圳交通事故律師認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認可的電子證書生產渠道主要是一個城市和三個省的官方政府服務應用程序,即上海“投標”應用程序,江蘇“江蘇政府服務”應用程序,浙江“知利做”應用程序,安徽“安徽萬事通”應用程序。此外,駕駛人只可以本人名義出示其電子駕駛執照及該車輛的電子駕駛執照。獲得電子許可證后,不僅在省內,在上海、浙江、安徽省也可以使用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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