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6年11月11日6:00,被告崔*賓駕駛超載。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輕型普通卡車沿南海平洲永安路行駛。當他到達南海平洲永安路十字路口時,他與招聘音樂發生碰撞,導致招聘音樂當場死亡。交通事故確認書規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然而,由于被告2**保險公司和被告1崔*賓沒有配合賠償,招聘音樂的家屬委托我們辦公室提起訴訟,希望獲得相應的賠償。
判決結果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決:
被告**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佛山中心分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孫*芷賠償171324.13元。
爭議焦點
1.招*樂是否有沖紅燈的行為;
2.車主崔*賓應承擔哪些過錯;
交通事故發生后,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但有時審查結果不令人滿意;保險公司經常因各種原因拒絕賠償,賠償時間長,導致傷者長期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甚至大大降低賠償。
事故發生后,不僅可以給保險公司一定的威懾力,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為家屬爭取合理的賠償,讓保險公司盡快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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