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東中山市第一法院因交通肇事罪,判處一名行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事件發(fā)生時,監(jiān)控錄像顯示,2017年5月27日下午8時許,在中山火炬開發(fā)區(qū),中山六路人行橫道上,一名女子正在闖紅燈。
就在此時,一輛摩托車向前行駛,撞倒了該女子,摩托車司機和乘客也滑倒在地,從另一角度監(jiān)控錄像可以看到,這個女人在闖紅燈的時候,竟然一直看著自己的手機,當她看見摩托車開過來的時候,竟想加速躲避,但是最后還是導致事故發(fā)生,事故致摩托車乘客張某受傷,送院搶救無效死亡,肇事行人胡某,還受了傷,送院治療。
案件庭審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庭長文凱:這是一起因行人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未按紅綠燈通行,且在此過程中一直使用手機,是造成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庭審后,行人胡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于庭審期間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被害人家屬20萬元。
車禍中行人一般被看作是“弱勢群體”,本案中行人胡某為什么要負主要責任,并承擔刑事責任?
深圳交通律師分析
定罪依據(jù)
經(jīng)過公安交警部門的現(xiàn)場勘驗、取證,認定胡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造成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過失;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被告胡某應負主要責任。
據(jù)公訴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對交通運輸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因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應當按照責任劃分,對構(gòu)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以上司法解釋表明,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本案件中,胡某雖系行人,在事故中身受重傷,但胡某卻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由胡某負主要責任,因此,胡某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
不管是人行橫道,還是騎車橫穿馬路,最好不看手機!深圳交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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