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兒媳婦需要贍養她的公婆嗎?已婚女兒必須贍養父母嗎?繼子女支持繼父母嗎?養老金可以打折扣嗎?養老不僅是個人自己的責任,也是配偶幫助他的責任。深圳離婚律師在這里告訴你關于維護那些東西的誤解。
一、兒媳婦是否我們應該進行贍養公婆?
八十多歲的張太太一生都很不快樂。她年輕時成了寡婦,老年時又失去了一個兒子。原來,和她一起生活的三個兒子不久前死于車禍。為此,政府給了他們家5萬元撫恤金,其中1、2萬元作為贍養張太太的費用。
三媳婦拿到錢后,不愿意給婆婆12000元。她還提出,丈夫已經去世,她要和婆婆分開,從此沒有贍養婆婆的義務。為此,張老太將三媳婦起訴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不僅判令三媳婦將12000元返還婆婆,還判令三媳婦盡贍養婆婆的義務。
法律還規定,兒媳要贍養公婆。例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受撫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有義務撫養的人的子女。”該條第3款規定: “受養人的配偶應協助受養人履行其贍養義務。”
二、出嫁的女兒要不要贍養爹媽?
家住鄭州市作為高新區某行政村的劉大爺和王老太夫婦對于已經80歲了,膝下有一女一子。女兒沒有出嫁后,二老之間一直與30歲還未開始成家的兒子一個共同學習生活。
近年來,由于二老年大體弱、喪失勞動能力,要求女兒每月支付贍養費200元。可是,女兒與女婿以“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為由,認為贍養老人是娘家子孫的事,與“嫁出去的閨女”不相干,所以拒付贍養費。二老告到法院后,法庭最終依法判令其女兒每月支付父母贍養費每人100元。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 “子女有贍養和幫助父母的義務。”、無法工作或生活有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子女贍養父母的問題,不是子女愿不愿意的問題,而是法律要求的嚴肅問題。
三、繼子女應該贍養繼父母嗎?
80歲高齡的郭老漢是抗美援朝的復員老兵,結過一次兩次婚,共有7個子女。其中作為一個自己女兒是他與前妻以及所生,兩個是他和再婚的妻子關系所生,4個是他再婚的妻子可以帶來的。因為面對前妻去世時間很早,這7個孩子發展都是郭老漢和再婚的妻子進行拉扯大的。
不久前,再婚妻子去世后,郭也年紀漸長,需要贍養,但再婚妻子以他們是繼子女、沒有血緣關系等為由帶來了四個孩子,不同意贍養郭老人。為此,郭不得不去法院為自己討回公道。審判結束后,法院命令七名子女(包括四名繼子女)每人每月向他支付50美元的生活費。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由繼父、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雖然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將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一樣受到對待。因此,不贍養繼父母是違法的。
四、贍養老人能否打折扣?
劉老漢、王老太夫婦,共4男3女,7個子女均已結婚。在他去世之前,這對夫婦和他們的三個和四個兒子一起生活了很長一段時間。當兩個老人生病時,三個女兒和兩個兒子經常來看望,照顧和分擔兩個老人的醫療費用。但是,大兒子要哥哥姐姐,讓哥哥姐姐先照顧好自己的父母,故意回避贍養老人的義務。2001年和2004年,兩位老人因病去世。
大兒子不僅沒有支付老人生病時的醫療費用,而且喪葬費用也由其他孩子分擔。大兒子對父母不孝,但當他得知母親死后在銀行留下了5000多元遺產時,卻帶著妻子偷偷地去銀行報失,自己拿走了。為此,其他六位嫂子不得不將他告上法庭。庭審結束后,法院裁定,長子不僅要承擔214元受理費,而且只能繼承母親5000多元遺產中的100元,其余的由有更多撫養義務的弟弟妹妹繼承。
《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同時,該條第四款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正是根據這些法律法規,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上述判決。
深圳離婚律師有感,我們中國現在很多年輕,會有變成一個老人的一天,也會需要進行贍養。作為一種年輕力壯的我們可以不要找各種數據理由不贍養老人,這會給后輩做一個不好的示范。如果后輩在我們已經年老的時候開始效仿當初選擇自己不贍養老人的做法,年老時的你會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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