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一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一方的個人債務。離婚的,產權登記的一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深圳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計算方式:假設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單價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積80平方米。首期為36萬元,按揭貸款為84萬元,期限為20年(240個月),利息總額為603,452、87元,還款總額為144,3452、87元。如果采用同等還款方式,平均每月還款額為6014、39元。婚后雙方共同貸款3年(36個月)經離婚程序,離婚后,對房屋進行評估,價值400萬元。
買家總共支付了1,803,452、87元(1,200,000元+ 6,034,52、87元)。首付占房價(房價+利息)的19、96% (36萬元1803,452、87元× 100%)。這對夫婦支付了216518、04元(6014、39元× 36),占房價的12% (216518、04元× 100%)。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可以決定該財產屬于婚前購房者,他將賠償對方24萬元(400萬元× 12% × 1/2)。其余貸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購房者繼續償還。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根據《人民中華民國民法通則》、《人民中華民國婚姻法》、《人民中華民國關于保護人民中華民國婦女權益的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以合理方式解決問題,實事求是,兼顧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收入。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審判實踐中提出的一些問題,現答復如下:
1、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和租賃發生糾紛,自行協商不成,或者雙方或者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妥善處理。
2、夫妻之間共同生活居住的公房,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企業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租賃的、婚姻存續5年以上的公共住房;
(二)婚前一方租住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通過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共房屋租賃權,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租住公房權利的;
3、婚前或者一方企業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進行拆遷而取得一個房屋承租權的;
4、對夫妻關系雙方企業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面方可給予學生適當的經濟發展補償。
5、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6、離婚時,一方無權租住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解決住房問題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或判決其暫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支付相當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費和其他必要費用。
7、在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無權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共住房。如果另一方在租賃公共房屋方面有經濟困難,如果其中一方有能力租賃公共房屋,則應給予一次性經濟援助。
8、人民法院調整、變更自辦房屋(包括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當征求自辦房屋的意見。通過調解、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9、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相關解答,對已取得“部分產權”的夫妻共同出資的房屋予以妥善處理。但獲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照獲得產權的比例和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房屋標準價格,補償另一方一半價值。
10、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知識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通過雙方進行經濟、住房條件以及基本情況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方法解決。
在享有已故配偶服務年資及已故配偶服務年資優惠待遇后購買的公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已經完成繼承,未亡配偶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已故配偶購房時享受的工齡優惠只是政策性補貼,不是財產或產權。
深圳律師認為,夫妻一方死亡后,遺產未分割的,應當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收入,以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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