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的破裂導致離婚,這通常涉及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夫妻之間的共同問題在婚姻和家庭案件中很常見。本文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20個法律問題,對處理類似案件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必要時可以收集整理。深圳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夫妻雙方可以商定,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分開、共同或者部分由夫妻雙方或者部分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夫妻對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安全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之間具有一定約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配偶雙方書面同意,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于雙方,在離婚的情況下,如果一方承擔了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和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更多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
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請求進行分割共同管理財產的,人民對于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除外:配偶一方隱藏、轉讓、變賣、銷毀、揮霍、偽造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的行為;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病需要就醫,對方不同意支付有關醫療費用的。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共有人為維護共有關系,同意不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按照約定分割; 共有人有重大分割理由的,可以請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楚的,可以隨時請求分割; 共有人在共有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分割理由的情況下,可以請求分割。
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物權法》的這一規定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共有理論,允許共有人在特殊情況下要求共有權的分割,同時也保留了共有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關鍵是要準確把握“重大理由”的含義,嚴格把握法律范圍內婚姻關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標準,以利于夫妻關系的和諧和家庭的穩定。
離婚時,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損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應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隱瞞、變賣、變賣、毀壞或者偽造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對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對于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法律訴訟的行為,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予以制裁。《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后,一方以共同財產尚未處理為由提起人民法院分割訴訟的,經審查,確為離婚時未涉及的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割。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處理子女和婦女的權益。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學習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可以給予學生適當進行幫助。具體管理辦法由雙方合作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提到“夫妻一方的困難”,即夫妻一方不能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獲得的財產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我們生活學習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學習困難者進行有效幫助的形式,可以是一個房屋的居住權制度或者通過房屋的所有權。分居的夫妻分開管理和使用婚后取得的財產,承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財產分割中,財產的各自管理和使用屬于各自的財產。當事人分割財產數額相差較大的,由收受較多財產的一方以等于差額的財產補償另一方。
已登記結婚,尚未實現共同學習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具體分析處理時應考慮企業財產信息來源、數量等情況制定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可以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或者滅失,離婚時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深圳律師提醒大家,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企業購置房屋進行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對于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沒有明確學生表示贈與合同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企業購置房屋進行出資的,該出資方式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關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沒有明確學生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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