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動輒上萬的人甚至數十萬的“天價彩禮”時代,它愈來愈失去了自己原本的禮儀之美而變得更加世俗,進而變成了具有一種非常沉重的負擔。有的學生家庭教育為了企業給付彩禮,不得不全家舉債,導致社會生活苦不堪言。深圳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雖然在快節奏的城市生活中已經逐漸淡化,但在農村仍然相當流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習俗,并且有相對統一的標準,甚至禮金數額也在逐年增加。
如果雙方都不能結婚,就會出現返還彩禮的爭議。在一些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在女方提出離婚時,男方往往會提出返還彩禮的請求。因此,彩禮問題非常值得我們認真考慮。
審理戀愛期間財產糾紛案件有一些原則性的考慮:戀愛期間,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原則上按約定處理,除非約定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愛情和婚姻是有本質區別的。戀愛期間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財產原則上應歸雙方所有。事后再次達成財產協議的,應當在綜合考慮自愿、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判決。
例外的是,如果期間雙方發生hotchpot,可以推定該財產為共同所有,如果事后雙方發生糾紛,可以按照共同所有的規則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進行判決。
購房期間要特別注意購房關系的認真確定,以便對住房、資本、財產所有權等的最佳形式達成書面協議。父母一方以饋贈的名義為雙方購買房屋,也應仔細安排,最好是以饋贈婚姻的目的為基礎,與子女達成明確的協議,以及未能提前結婚的后果作出相應的協議。在一段關系中,如果發生貸款事件,最好簽訂一份書面協議。
在一次婚姻契約中與閆某產生財產糾紛,在一次與閆某通過網絡認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從2014年底到2016年初,通過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和購買機票共支付了148多萬元人民幣,其中包括2015年5月14日的100多萬元大額轉賬。在此期間,嚴總共返還了57萬元。
雙方分手后,在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稱雙方都談過結婚的事情,其向燕某轉移了1億元的嫁妝制度,要求退還90多萬元。燕以此沒有認識到,雙方從來沒有進展到談婚論嫁的地步。
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一是支付給閆的100萬元是否屬于婚約財產,二是是否主張閆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戀愛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給付行為的性質,應根據雙方當時的具體關系、轉讓的具體情況、習俗等綜合認定。如果給付的性質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的贈與,則屬于彩禮,屬于訂婚財產的一種。在雙方解除戀愛關系,婚姻目的未實現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主張返還,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應予支持。
在本案中,法院考慮到一定的經濟條件、轉讓的具體情況、聊天記錄的內容以及當前的婚姻習俗,認定100萬元是彩禮,最終支持于某的訴訟。
在李某與崔某同居關系分析的爭議中,崔某與李某原是戀愛關系。同居時間為2014年11月至2018年8月,同居期間無子女。2016年3月,李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涉案房屋,支付首付款,并申請銀行貸款。此后,李每月從其個人賬戶中償還貸款。涉案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李實際居住。
崔某訴至人民法院,以同居生活期間其共向李某轉賬18萬余元用于企業償還涉案房屋進行貸款為由,主張李某給付其房屋折價款。李某不予認可,認為中國涉案房屋建筑以其作為個人主義名義通過購買并出資,崔某未出資亦未償還過貸款。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房屋是否屬于李共同財產,是否應該在同居關系的解散或廢除時間上分居?
法院經審理認為,除同居雙方另有約定外,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購房的,因同居關系的存在,不能確認該房屋為同居雙方共有。另一方主張房屋權利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有共同購房協議,或者提交證據證明其確實對房屋有出資。
深圳律師認為,在這起案件中,崔和李之間經常進行經濟往來,崔要求轉移的18萬多元錢并沒有表明轉移的目的。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崔移交是為了償還涉案的房屋貸款,因此崔無權主張涉案房屋的產權。因此,法院不支持崔的主張。如崔認為基于轉讓的18萬元以上享有債權人的權利,可以單獨提出債權。
【深圳律師咨詢網深度解析】:一 | 深圳律師來講講夫妻共同購買以子 |
深圳律師來講講離婚案件中當事人 | 深圳律師來回答結婚后為父母子女 |
深圳律師為您講解夫妻財產分割時 | 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可查詢的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