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簽署或其中一方隨后批準的共同意思表示所引起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滿足家庭日常需要而以自己的名義所引起的債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深圳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對一方偷偷欠債,或因一己私利故意設計制造企業債務、逼迫對方公司承擔的,明確為個人進行債務,保護了另一方合法權益。但注意,事后進行還款=事后追認,也就是我們只要你為對方償還了不明所以債務,即使自己不知情,哪怕只還了少部分就等于你承認了這部分企業債務,剩下的也要實現共同需要償還
對方不明債務,不要用自己的賬戶幫助償還,即使是共同借款,貸款人在還款前也必須清楚哪些錢,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認其他貸款。
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我們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安全或者偽造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等嚴重精神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經濟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不同的人患重大影響疾病問題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能力相關研究醫療服務費用。
夫妻財產分割的條件是嚴重損害對方利益,是故意的,不適用過錯,法定扶養義務關系的人指自己、父母、子女問題及其他法律制度規定有撫養贍養義務不同的人。
如果發現對方有賭博、吸毒、包二奶或轉讓財產等行為,如果不想離婚,要及時要求夫妻分割財產,提倡夫妻財產分割,注意收集證據。
其他重要修改點:
1、取消“晚婚晚育”及“計劃生育”條文;
2、不再將”患有醫學上我們認為不應當進行結婚的疾病”作為國家禁止結婚的情形,只要企業雙方可以自愿,即使患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仍可結婚;但一方若患重大影響疾病發展應在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面方可使用要求以及撤銷婚姻;
3、增加夫妻家庭事務的代理權,即夫妻之一代表家庭做日常家務事,作為夫妻共同意志的表達;
4、明確如果法院訴訟離婚,有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就意味著解除婚姻關系,不需要去民政局領離婚證。
5、2歲以下的孩子應該由母親直接撫養;對于已滿2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在撫養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的,按照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
6、離婚后因為祖父母、外祖父母,仍有進行探望權。
李在30多歲的時候,經歷了一段失敗的婚姻。后來,通過相親,認識了25歲的女孩小玲。一家人總共借了10萬元錢,幾經波折終于確定了結婚日期。
訂婚當天,李送給小玲母親禮金52800元,給她買了戒指、手鏈、項鏈、吊墜,共計26268元。小玲的家人還退還了李的家庭禮金20800元。同時,李還送給小玲家的親戚一些禮物,他們家的親戚也投桃報李,送了一定的禮物。
全家人都很高興,但是在結婚日期臨近的時候出了一個錯誤。這天一大早,李給未婚妻打電話,電話里反復傳來“你撥的電話已經關機”的聲音。原來,這是小玲為了逃避婚姻鬧劇。
小玲和李某成為男女朋友后,不想自己這么早就結婚出去。然而,李的父母和李經常敦促結婚,尤其是在李的家人支付了部分彩禮后,小玲不得不當場半心半意,李訂婚了。
然而,小玲很快就后悔了。但是,哭哭啼啼的媽媽和罵罵咧咧的爸爸,還有李家送的彩禮錢,讓小玲很為難。于是,她產生了離家出走的念頭,這讓李和家人知難而退,沒有理由再去他們家要彩禮錢。
李別無選擇,只能和小玲分手。然而,當兩家人協商歸還禮物時,由于意見分歧和爭執。調解失敗后,李不得不訴諸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典的解釋(第一部分)》規定,當事人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深圳律師認為,在這起案件中,原告李和被告曉玲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彩禮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后,小玲和父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上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律師咨詢網深度解析】:一 | 深圳律師來講講夫妻共同購買以子 |
深圳律師來講講離婚案件中當事人 | 深圳律師來回答結婚后為父母子女 |
深圳律師為您講解夫妻財產分割時 | 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可查詢的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