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一般是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這兩部分財產的性質不同,在夫妻離婚的時候處理方法也就不一樣。要想知道對離婚財產是如何處理的,那么首先就要清楚離婚財產具體包括了哪些,下面就讓深圳知名婚姻律師為您做詳細介紹吧。
一、離婚財產包括哪些?
人為、獎金以及出產、謀劃的收益等都是離婚財產的內容,《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人為、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時期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出產、經營的收益。
出產、謀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時期,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時期一方或雙方因承繼遺產和接收贈與所得的財產。關于承繼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力的獲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余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踐獲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踐獲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武士名下的復員費、自立擇業費等一次性用度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依據婚姻法的劃定,并聯系審訊實踐,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曾經獲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人為、獎金,處置出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曾經獲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孕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利息。
4、一方婚前以金錢、股權等方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外一形態的財產。
需求注意的是,婚前財產的界定時候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遭到危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類因人身權遭到損害所取得的侵害補償用度,因其擁有嚴峻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證受害人生存的基礎用度,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5萬元賠償金,用于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這5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遺言或贈與條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言或贈與條約均表現了遺言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擁有很強的人身性。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
(四) 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公用的生存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平常生存中本人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 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條目,是指法令不宜也難以窮盡地擁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一方處置職業所必需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取得的獎品。
3、擁有人身性子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5、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結婚后,一般范例的支出都會是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故此在不少離婚案件當中,夫妻雙方都不能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甚至有不少夫妻會想到隱匿或者是轉移共同財產,來使得對方可以少分得一部分共同財產,此種行為會到導致另一方的權益受到侵害。
實踐中,如果需要對離婚財產進行處理,則可以參考小編整理的文章進行,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系我們深圳知名婚姻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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