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性住房給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試圖從婚前借款和婚后借款購房兩個角度來解釋他的觀點。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本文所提到的住房僅限于當事人所居住的住宅,不涉及任何形式的經營性住房。
一、已婚夫婦在債務后購買住房和房屋債務的離婚解決。
毋庸置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房所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無過錯責任的前提下,如果雙方未達成協議,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據此,當房屋適合實物分割時,可按上述原則直接進行實物分配,房屋上所欠債務在向女方適當傾斜的基礎上,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當然,隨著男女社會地位的日益平等,現在女性的職業優于男性,社會生存能力和競爭力處處超過男性。所以適當向女性傾斜的做法也要綜合考慮個案的事實。
若房屋不宜進行學習物理分割,則需區別以及具體實際情況可以進行分析處理。我們中國現在我國法官在離婚財產分割上,一般均將房屋實物和房屋債務問題分別研究進行市場分割,筆者自己認為不妥,房屋實物和房屋債務是互為依存,相互之間關聯的,故應一并處理。這里的一并處理技術僅僅限于婚姻關系當事人對于內部的處理,而不涉及債權人,因為,在債權人未有主張債權之訴訟行為時,法院主動處分婚姻當事人外部債務的行為方式顯然與民事法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相違背,缺乏合理合法依據。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對不動產和房屋債務提出了以下處理方法。 (1)如果一方想要該房屋,另一方不想要該房屋,則該房屋應交給一方,另一方應支付該房屋的現有價值減去該房屋債務余額的一半,由另一方償還。 (2)如果雙方都想要該房屋,經雙方同意,可以以競標的方式向出價最高的人取得該房屋,并向對方支付該房屋價款減去該房屋債務余額的一半。 房屋債務的償還義務由取得房屋的人承擔。 當然,高價格應該只是一個相對的數字,例如,雙方的職業黃金含量差別很大,占主導地位的政黨表面的高價格顯示出雙方競爭地位的實質性不平等。 這說明競爭的方式在本質上是不公平的,因此筆者認為,在引用時應考慮男女收入狀況及其穩定性。 在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基礎上,保持最低限度的公平。 雙方不同意招標解決的,由法院委托主管部門對該房屋的現價進行評估,雙方協商該房屋的所有權。 法院委托有關部門拍賣或變賣該房屋,并對取得的價款進行分割,房屋債務由當事人按照價款的分配比例分別承擔。
在現實世界中,由于男女雙方共同承擔共同債務的責任,購房一方未能及時償還房屋債務而引起債權人訴訟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且離婚時債權的分配并不影響債權人對男女共同債權的要求,因此有時將償還債務的義務強加給不擁有房屋份額的較有償付能力的一方,但代表其履行義務后,很難從擁有房屋的一方獲得追償,從而明顯損害了另一方的權益。同樣,也可能存在債權人主張承擔住房債務的權利,而住房價格補貼的另一方已經用盡,無力償還債務,導致另一方在償還住房債務后難以實現債權追償。筆者把上述關于住房債務和住房債務的討論放在一邊,是為了避免一方在支付住房債務后無法收回的情況。
當然,作者提出的房屋債務歸一方所有的建議并非沒有缺陷。房屋所有人可能缺乏誠信,在還清債務前轉讓房屋,逃避債務,這就可能導致另一種不幸的情況: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如果離婚時得到房屋的一方無力償還債務,此時房屋已不存在,另一方賠償債務后收回的可能性較小。
為避免出現上述不公平情形的發生,深圳知名離婚律師通過提出具有以下兩項建議:
一是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應考慮到另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已向獲得房屋的一方支付了應付的房屋債務,即使債權人在法律上將另一方列為共同被告,強制執行也應針對房屋所有人可以強制執行的真實房屋和其他財產。
二是建立住房轉讓公示制度。即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前,由房管部門在當地公共媒體上進行3天以上的公告(公告費由出讓人承擔),提醒相關債權人注意。債權人得知房屋轉讓后,可以在合理期限內請求房管部門暫緩登記。在此合理期限內,債權人可以要求轉讓人提供其他可信的擔保。當轉讓方拒絕提供相應的擔保時,債權人可以訴諸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怠于行使債權,導致其主張權利,轉讓房屋的一方無力償還債務的,未取得房屋的一方可以以此為抗辯,免除債務償還的連帶責任。
二、婚前或者一方通過舉債所購商品房屋在離婚案中的處理。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試圖從以下兩個方面闡述他的論點。
1、房屋的性質
談到住房的劃分,首先要明確住房的性質,即住房是個人財產還是公有財產。我認為婚前一方債務購房應該是購房者的個人財產。2001年修改婚姻法,明確一方婚前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一規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頒布的《關于共同婚姻財產長期使用原屬于配偶一方婚前財產的信》和1993年11月頒布的《人民法院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具體意見》第六條,婚前夫妻一方共同擁有、婚后共同使用、管理和經營的財產、八年后價值較高的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四年后價值較高的生活資料,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之間不存在轉換關系。因此,一方婚前以個人債務購買的房屋,應當屬于其個人財產,他為房屋所借的債務,也應當屬于其個人債務。
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這是毋庸爭議的。但既然一方在婚前購房時業已舉債,則在婚后自然沒有個人財產去償還這屬于個人債務的房屋債務了,而婚姻法規定,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筆者此處撇開一方可能存在因贈與等獲得個人資產的情形),這樣就必然地帶來這樣一個矛盾:一方以婚后共同財產償還其個人債務,而債務所對應的房屋又系其個人財產,這樣對婚姻關系的另一方顯然不公平,這就要求法官在處理此種案件時厘清其中的關系,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處理。筆者將在下一步對其中所涉問題逐一分析自己的觀點。
2、房屋進行實物、婚后所付房屋企業債務、離婚對于時尚欠的房屋公司債務、房屋可以增加的價值,筆者研究認為,一方婚前舉債所購商品房屋在離婚時的處理可分解成這四個問題方面來解決。
首先,由于房屋的實物是當事人一方的個人財產,應當屬于其個人所有。 同樣,離婚方式下所欠的房屋債務由一方個人所欠,因此應由一方個人支付。
其次,婚后償付的住房債務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用夫妻共同資金償還買方個人債務的個人債務。正如我們已經提到的,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了財產的個人屬性和共同屬性,由于個人財產不再轉換為共同財產,共同財產不能轉換為個人財產,除非一方當事人自愿放棄,這種放棄不等于轉換,因此,資金的性質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按照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進行分割,一般來說,買方可以賠償另一方一半的錢。
最后,關于住房增值部分的待遇,提交人認為待遇應當不同: 婚前住房增值屬于個人財產,應當由個人擁有; 婚后住房增值應當由兩部分組成,即個人支付的部分房屋增值和婚后共同財產支付的房屋增值,前者應當由買方本人擁有,后者應當是雙方之間的合理分割,由買方相互給予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那么,如何區分這兩部分的增加值,如何計算具體數額呢?在這里,我們需要在評估部門的幫助下評估當事人結婚后房屋的價值,然后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的附加值計算為夫妻共同資金占房屋總價值的比例,由買方用于償還房屋債務。例如,當一方買房時,房價為10萬元,婚前房價增加1萬元,婚后共同財產償還房債為5萬元,離婚時房價增加4萬元,按照5/10 × 4的計算方法,可以計算出共同財產的房屋增加值為2萬元。買房一方應當給予對方四分之一,即五千元作為賠償,另外三萬五千元的附加值為買方財產。
為何深圳知名離婚律師將房屋在婚后的增加值區分為基于上述分析兩個部分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經濟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對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發展所有的財產”作出一個解釋,將一方以個人信息財產進行投資建設取得的收益歸入了我國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的范疇。本文通過開頭就已聲明文中所提房屋系自住住宅建筑房屋,故不存在直接投資之嫌(當然,若將住宅房屋出租,所得租金就應當歸入夫妻關系共同財產了),因此,購房一方以共同財產安全支付房屋債務能力之外的資金成本投入所形成的房屋增加值應認定為其個人生命財產。但是,婚后以共同解決資金用于償還銀行個人房屋債務,該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的占用,很可能使對方自己或者沒有婚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內的投資活動機會及投資項目規模不斷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因此,若將該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學生個人社會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不符合民法利益均衡、公平的基本理論原則。但考慮到不同投資環境總是伴隨著產生一定財務風險而存在,故若將該部分房屋增加產品價值在婚姻雙方間均分,就消除了非購房一方對投資經營風險的承擔,而由其承受了購房一方婚前投資所帶來的無風險的超常投資資產收益,這顯然對購房一方不夠完善公平,故權衡雙方為了利益,筆者研究認為以1/4之比例分配該筆房屋增加文化價值體系比較科學合理。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的總結到此為止,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歡迎來咨詢深圳知名離婚律師,專業法律咨詢服務,由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解答你的疑惑。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教你收集:能證 |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來談談對于事實 |
離婚后發現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 | 離婚后你會遇到哪些問題?財產分 |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婚姻出軌如何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