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婚姻的情況如何
深圳資深婚姻律師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1) : 脅迫是指行為人威脅對另一方或其近親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迫使另一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結婚的情形。因此,有幾個強迫婚姻的案例:
(1)行為人以威脅對方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的手段,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
(2)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心理健康、名譽、財產安全等方面發展造成嚴重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社會真實需求意愿進行結婚的情況。
同時,應當指出的是,強迫婚姻必須強迫另一方違反真正的意愿,即在非自愿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的積極條件包括男女婚姻必須完全自愿,任何一方均不得強迫對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因此,正式結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因脅迫婚姻,被脅迫方如何申請取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被脅迫結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系。被脅迫的一方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脅迫結婚的,應當依照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除婚姻關系,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本人身份證和結婚證;
(2)能夠進行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這些材料。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是否屬實且不需要涉及教育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風險問題的,應當通過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脅迫婚姻是可撤銷婚姻的,脅迫方可以請求民航局或者法院撤銷該婚姻。脅迫方采取暴力手段的,還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對有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深圳資深婚姻律師應當指出的是,被強迫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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