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原告男方)與王某(被告女方)于1988年1月自由戀愛,1988年5月12日登記結婚,1990年3月生下一子陶某某。雙方取得房屋一套,登記在陶名下。2003年9月,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某小區購買了另一套房產,但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深圳離婚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司法實踐更加靈活地處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判決的訴前離婚協議,雙方共同債務20萬元。陶某與另一案外人是北京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陶某享有該公司80%的股權。北京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王共同出資成立北京某機械制造公司,王享有該公司20%的股權。
陶某曾于2005年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可以駁回其訴訟服務請求。雙方于2006年5月達成一個離婚協議書作為一份,其內容為:
1、陶某共給付王某現金進行補償研究人民幣400萬元,首付200萬,2006年12月20日前付100萬,2007年12月20日前付100萬。分期以及付款時間到期不符,將收取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2、陶某同意將2003年9月購買的房產及房屋企業貸款業務全部通過給付王某,并協助辦理該房的產權及償還銀行貸款等事項。
3、2000年1月取得沒有房產證的房產,歸王某所有,王某支付給陶某25萬元補償款。
4、王某放棄北京某機械設計制造技術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的一切國家利益,其名下20%的股份由陶某負責在兒子陶某某18周歲后轉到這個兒子名下,王某注冊的該公司某商標具有所有權問題轉給陶某某,使用權歸陶某。
5、北京市某科技發展有限政府責任信息公司、北京市某機械設備制造有責任就是公司需要繼續由陶某持有并經營成本管理。
6、兒子陶某某的歸屬征求其提供本人的意愿。兒子能夠參加培訓工作前的學費、培訓費及家教老師輔導費由陶某承擔。生活費由王某負擔。
7、本協議經雙方共同簽字后生效,未盡安全事宜由雙方之間協商方式解決。
同日,雙方到北京上海某區的公證處,就2003年9月購買的房屋已經達成情況如下關系協議:
1、協議人雙方為實現上述分析房屋的產權共有人。
2、王某占有使用上述這些房屋99%的產權市場份額,并持有該房屋的《房屋產權證》,陶某有上述影響房屋1%的產權交易份額,并持有該房屋的《房屋建筑共有權證》。
3、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教師簽字并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北京市某區的公證處就此根據協議數據進行了中國公證。
2006年5月22日,王某收到陶某給付的首付款1750000元,未給付的250000元抵做王某給付陶某的房屋土地補償款。陶某以自己的名義開立的數個不同賬戶系統內有大量存款機構人民幣1614108、15元,美元96074、8元。
在民政局關于婚姻登記處辦理一些離婚登記時,工作專業人員以該協議主要涉及教學內容方面較為豐富復雜環境為由,建議提高他們到法院認為辦理無爭議案件訴訟,以民事調解書存在形式得到確認網絡協議具體內容,以法律政策強制力才能切實有效保障需求女方個人權益。但女方在人民選擇法院應當當場反悔。
陶無奈于2006年7月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王的婚姻關系,財產按雙方約定分割。孩子陶某某由陶撫養。庭審中,陶主張應先簽訂離婚協議,并簽訂公證協議履行協議,故應執行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的內容。陶同意他的孩子由王撫養。王認為,公證書是先簽的,離婚協議是后簽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深圳離婚律師了解到,法院判決的主要內容:當事人之間約定離婚財產分割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對雙方當事人有效并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認為該協議應以離婚為基礎,認為該協議因未離婚而無效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被接受。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