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據此,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準予離婚。怎么判斷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呢?那么下面深圳律師咨詢網就通過具體案例為您詳細解答。
基礎案情:甲女與乙男自由戀愛,2004年登記結婚,一直與公婆一起居住生活,婚后雙方感情尚好,2007年育有一女。因瑣事糾紛,乙男借機喝酒賭博,不照看孩子,致雙方矛盾升級。由于婆媳之間存在矛盾,婆婆將甲及女兒趕回娘家。乙男在他人教唆下,2014年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爭議核心: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的界定標準如下:
第一,婚姻基礎是否牢固。婚姻基礎,也就是雙方結婚的感情基礎,文藝點講,就是夫妻雙方結婚是否基于愛情。本案中,雙方系自由戀愛,數年后排除乙男家庭阻力,自愿登記結婚,雙方婚姻基礎牢固。
第二,婚后感情如何。也即夫妻結婚后,矛盾產生之前,夫妻雙方的感情狀況和相處狀態如何。本案中,夫妻雙方在婚后十幾年的生活中,相互關心、幫助、體貼、安慰;男方雖然有喝酒賭博惡習,但雙方仍能交心,坦然面對,共度難關,極少賭氣,夫妻恩愛,家庭和睦,是鄰居羨慕的好夫妻。可見婚后夫妻感情是融洽的。
第三,離婚原因。也即直接導致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原因。本案中,乙男提出離婚的原因是甲女回了娘家,而真正的根源是婆媳矛盾,實際上是婆婆家面臨拆遷,怕兒媳分的拆遷補償款,婆婆才把甲攆回家。乙男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理由不充分。
第四,夫妻感情現狀。即夫妻現在的感情狀態。本案中夫妻雙方之間的矛盾系婆媳矛盾引起,甲女回娘家期間,乙男仍關心甲女和女兒,托人打聽母女兩的生活起居。這些事實說明,夫妻之間雖然有矛盾,但夫妻關系并未徹底破裂,完全有可能和好。
裁判看法:駁回乙男訴訟請求,判決不準離婚。
在實務中,如下情形通常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性問題,一直是人們比較敏感和較多回避的一個話題。即使在觀念開放的現代社會,因為婚內性問題而提出離婚的還是不多。但這并不是說婚內性問題少,而是大多數人不愿直面這一現實,而假借了其他借口來實行離婚。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作為愛情基礎之一的性行為對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夫妻之間沒有正常的和諧的性生活,那么這樣的婚姻多半是不牢固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對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的,可以分為物質型的和非物質型的。物質型的如實用婚姻,當事人貪圖對方的社會地位、金錢等物質因素。非物質型的如情感沖動,婚前注重容貌,一見鐘情。這兩種婚姻,都是沒有深入了解就匆忙結婚,雙方缺乏了解,對待婚姻不慎重,草率結合,發展到一定階段,一般會以離婚收場:或者當婚后柴米油鹽代替了甜言蜜語后,卻發現對方一堆令人難以忍受的缺點;或者有錢即使得到了女人一時的芳心,但不知有些女人在物質生活得以充分滿足的情況下,會尋找婚外情人來彌補婚姻中的遺憾。
(三)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精神病等三種疾病。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欺騙對方,或采用誘騙的手段等到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飯時,騙取結婚證,這種欺騙是無法忍受的。因為騙來的婚姻顯然談不上愛情基礎,被騙一方也不知道和你共同生活的對方究竟是怎樣的一個人,這當然不是一方想要的婚姻,于是只能選擇離婚。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這種情況其實很少見,大部分都是在婚后經過一段共同生活的時間后才發現對方的不足,然后才產生情感裂痕的。所以,在一般情況下,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的,只能說明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沒有挽回的余地了。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包辦、買賣婚姻這種情況在城市已經基本被杜絕了,而且連“包辦”和“買賣”這種概念和說法,在現代都市年輕人頭腦中都根本就不會有了。不過,在一些農村和偏遠山區,還是有著類似的情況,引發了較嚴重的婚姻問題。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確定感情破裂,確實是一件很難的事,根本無法量化計算。但是,法律本著反對輕率離婚的精神,又不得不設置一定的條件來反映感情破裂的程度。盡管這些條件不一定十分科學。當然,如果你想在分居三年的這個時間段里提前離婚,最好的辦法是協議。
(八)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和重婚不同,“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顯然是婚姻法所不允許的,也成為判定感情破裂的一個依據。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則構成重婚,而重婚是違法犯罪行為。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屬于重婚罪。這在刑法上有相關的規定。
(十)一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一個人沉溺于賭博,怎么可能還會承擔起家庭的責任;而酗酒,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催化劑;至于吸毒,不僅會給家庭其他成員的生活和心靈帶來不利的影響,而且還會傳播疾病,更是一種犯罪行為。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雖說一個人被判了刑,會導致婚姻的解體,但是判刑和離婚之間并不是簡單的劃上等號。只有當對方因被判長期徒刑,而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才會導致婚姻的解體。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如果你的丈夫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為意味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必要的情況下,法院會做出缺席判決,準予離婚。當然了,如果在法院判決之后,他又重新出現的話,法律也有相關規定:如果你還沒有再婚,那么可以恢復婚姻關系;如果你已經再婚,那么以新的婚姻關系為有效。
(十三)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虐待,除了傳統的身體暴力之外,還包括言語侮辱、諷刺、冷淡等冷暴力。身體暴力,一般比較明顯,容易取證。而冷暴力則因為其特殊性,比較難以查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些高知家庭,這種暴力形式卻是極為常見的,也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另外,家庭虐待中還有一種性虐待的情況。它主要表現為采用對方所不喜歡的方式和對方發生性關系,或者在你不愿意的情況下強迫你。這種方式根本不能給你帶來快樂,反而是一種折磨。
(十四)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導致婚姻情感破裂的原因千差萬別,也不是所有的感情破裂都一定是因為暴力、傷害和虐待等前述的十三種類型,更多的離婚反倒是由夫妻雙方不能同步成長、感情淡漠及其他很實際的問題造成的。
法條鏈接:《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請求離婚的,可由無關部分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該舉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以下情況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別人同居的;
(二)實行家庭暴力或荼毒、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錢、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布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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