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夫妻擁有車輛、公司債券、股份等,而更多的普通百姓除了房屋可能再沒有其它值錢的東西了,可見,房產的分割問題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下面是深圳離婚官司律師整理的司法社會實踐中離婚房產問題主要表現形式及處理生活方式,歡迎閱讀。
一、婚姻法解釋(3)離婚不動產條款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對于以第一付款人名義登記的財產所有權問題,首先要遵循協議自由的原則。其次,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以裁定該財產屬于財產登記方。此時,產權登記方應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賠償對方尚未償還的抵押、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以及婚后共同還款的金額和增值部分。第7條規(guī)定,當父母支付房款時,婚后根據子女登記的財產的所有權。
二、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離婚糾紛的房地產權屬、分割和處理方法
1.結婚前,一方應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在這種情況下,無論不動產證書是在婚前還是婚后獲得的,不動產都屬于付款人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不動產及其增值。2.個人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我們認為應該承認它為個人財產,因為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guī)定,財產既不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新增加的財產,也不是雙方生產經營所得,本質上仍然是個人財產。
3.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產權證,產權證以首付款人的名義登記。婚后,丈夫和妻子一起償還貸款。該財產應視為首付款人的個人財產。然而,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對房地產增值部分的所有權存在爭議。深圳離婚官司律師認為,房屋產權人的增值部分應當賠償對方,而賠償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的賠償原則。
4.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償還貸款,取得產權證,并以首付款人的名義登記財產所有權。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很常見。在實踐中,各地的一些法院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一些法院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首先,那些認為房子是個人財產的人認為房子的出售涉及兩種權利:物權和債權。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確立債權債務關系。房子的所有權轉移了。買賣合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原因。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買賣合同的履行結果,不能改變抵押房屋在取得房屋后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此時,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的一半應該歸還給對方。第二,共同財產的基礎是《物權法》規(guī)定的“依法登記生效的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而《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毫無疑問,以上兩種方法都是片面的。第三,婚姻法第10條的解釋規(guī)定了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它既不承認財產是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也不規(guī)定它是雙方的共同財產。相反,它規(guī)定,雙方之間的協議應優(yōu)先,否則法院可能決定財產屬于財產登記方。在這里,規(guī)定使用“可以”代替“應該”,表明法院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財產的所有權。
對于婚前抵押,對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房地產的貸款償還部分和增值部分的劃分的解釋(3)也明確規(guī)定了取得房地產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該條僅規(guī)定了賠償的原則標準:根據子女和女方的財產狀況和利益,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給予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5.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抵押購房并取得婚前或婚后產權證,且產權證以一方名義登記的,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婚前辦理抵押,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離婚時未取得房產證。本案中,由于房屋產權尚未確定,法院將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有關規(guī)定,拒絕對房屋產權歸屬作出判決。7.父母一方婚前以子女購買的房屋,其產權應以子女的名稱登記。除非特別聲明房子是給子女夫婦的,否則它將被認為是作為他的個人財產的子女的捐贈父母的禮物。根據婚姻法第三次解釋前的相關規(guī)定,父母一方在婚后為子女購買的財產和以投資方子女名義登記的財產被視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除非明確規(guī)定該財產給予子女夫妻。《婚姻法》的第三種解釋完全顛覆了這一概念,規(guī)定財產由父母給予子女夫婦,財產是夫婦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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