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原告杰克(女)與被告菅直人(男)有夫妻關系。雙方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子。原告杰克2010年和2015年兩次起訴離婚,均撤銷。2017年6月,原告杰克再次起訴離婚。被告沒有出庭,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淄博市博山區法院裁定雙方不允許離婚。2018年12月,原告杰克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理由是被告沒有家庭責任感,不管孩子是否被問及家庭暴力。傳票傳喚后,被告沒有出庭參加訴訟。庭后,法院向原告了解并核實了相關情況,與原告的陳述基本一致。
裁判結論
夫妻關系是維持婚姻的基礎,夫妻關系的徹底破裂是離婚的前提。原告多次起訴與被告離婚,在訴訟中,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也沒有提出書面辯護意見,很難看到珍惜雙方的感情和努力挽救婚姻。因此,原告的離婚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允許雙方離婚。
深圳專業離婚律師分析
被告沒有出庭,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是否可以判決離婚?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是相對較弱的一方。特別是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況下,大多數受害者都是女性。一方面,他們遭受了痛苦,想要離婚,但不能證明自己的經歷;另一方面,另一方往往無視、不糾正、不調解、不出庭。對方不能離婚嗎?這是當事人擔心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被告在依法送達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案件仍可缺席審理。最終的結果取決于審判確定的事實和法律規定。
中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果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應允許離婚,主要有以下情況:
(1)重婚或配偶與他人重婚;
(2)家庭暴力或虐待,拋棄家庭成員;
(3)賭博、吸毒等壞習慣;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
(5)其他情況導致夫妻關系破裂。
每一段婚姻都始于美麗的初衷,但如果婚姻真的遇到上述情況,婚姻關系真的很難繼續,甚至痛苦,我們必須注意保存證據,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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