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1992年,張女士和譚先生以夫妻名義同居。2004年,他們完成了婚姻登記手續。婚后,譚先生整天無所事事。張女士努力工作,承擔了家里所有的費用。此外,譚先生懷疑張女士與其他異性有曖昧關系。雙方多次爭吵甚至打架,張女士多次向警方求助,警方還出具了張女士求助的證據材料。不僅如此,譚先生還有吸毒和酗酒的壞習慣。
爭議焦點
張女士和譚先生的關系破裂了嗎?
張女士認為,譚先生的酗酒、吸毒、家庭暴力行為符合婚姻法的調解無效,并提供派出所證明和第三人證人證詞作為證據證明關系破裂。
譚先生認為:譚先生和張先生關系很好,打架是因為張女士不回家過節,譚先生懷疑張女士有第三方;戒毒,譚先生喝酒,但也可以戒煙。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張女士和譚先生自由戀愛,長期戀愛登記結婚,有良好的情感基礎。夫妻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各種困難,各種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只要雙方相互信任,冷靜理性的態度正確對待,及時溝通更多的理解,少懷疑和懷疑,相互支持和照顧,困難也可以克服,矛盾也可以解決。
譚先生在審判中也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保證改過自新,表達了對張女士的愛。雙方并非沒有和解的可能,夫妻關系也沒有完全破裂。法院不支持張女士要求離婚的訴訟。
深圳優秀離婚律師說法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調解離婚案件;關系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調解無效的,應當允許離婚:
(1)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雙方都有家庭暴力、吸毒、酗酒,法院會判決嗎?
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吸毒、酗酒,法院不一定會判決,雖然從文本上看,家庭暴力、吸毒符合法律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但偶爾爭吵不是法律家庭暴力,曾經有吸毒行為,但現在戒煙不符合法律規定,男人喝酒,但男人已經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糾正。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通常會考慮給雙方一個冷靜考慮的機會,并決定不允許離婚。深圳優秀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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