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詹因與顧離婚糾紛拒絕接受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并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
詹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命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原因是原審法院不重視雙方關系破裂的事實,復制法律法規,濫用自 由裁量權。
顧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詹在一審法院的訴訟請求:請求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原因: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冊結婚,婚內生子顧某某現年25歲。原被告二人從 2004年開始,性格長期不合,長期無法正常溝通,沒有彼此的共同語言,感情卻已破裂,原告于2018年6月18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現原告被告未能和好,所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離婚,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顧在一審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調解無效的,應當允許離婚:
(一)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夫妻 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深圳離婚律師解讀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結婚時間長,婚姻基礎穩定。原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不能確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不支持原告的離婚請求。
綜 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詹的訴訟請求。原告承擔300元的受理費。
法院確認了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對于上訴人提出的上訴主張,經調查,一審法院 不能確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不支持上訴人的離婚請求。
綜上所述,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承擔。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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