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男)和戴(女)于2010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女。江一年四季都在外地工作。結婚之初,夫妻關系甜蜜,沒有受到空間距離的影響。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戴開始抱怨江一年四季都在外地工作,不照顧家人,性格遲鈍,不討人喜歡。江有罪,但不善于表達,夫妻關系越來越淡漠。2020年1月,戴沮喪地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長期分居,不履行夫妻義務。現在雙方一致同意離婚,確認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判決允許離婚。婚生子女與江生活在一起,戴支付撫養費。戴因子女撫養問題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并提出上訴。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過程中發現雙方仍有感情,于是引入家庭調解員,心理咨詢師介入案件審理。經過多次調解和心理咨詢,夫妻雙方重歸于好。本案由戴主動撤回起訴,上訴完全結案。
深圳專業離婚律師說
家庭糾紛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關系,以及當事人的情感、倫理和道德問題,具有高度的個性、敏感性和社會特征。家庭審判的根本目標是維護婚姻和家庭關系的穩定,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履行修復婚姻關系的功能,注意依法維護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在本案中,當二審法官意識到夫妻關系可能得到修復時,他積極引入心理咨詢師和家庭調解員,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耐心說服和疏導當事人,成功促進危機婚姻向和諧婚姻的轉變,避免家庭破裂對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響。深圳專業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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