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繼承律師解釋遺產承繼是指生前享有財富因殞命而轉移給別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殞命時遺留的財富為遺產;按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
繼承人按照法令的間接劃定或許被繼承人所立的正當遺產享有的承繼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力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第十六條國民能夠按照本法劃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二十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遺產中的無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產繼承人廢棄承繼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產繼承人損失繼承權的;
3、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產人死亡的;
4、遺產有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產未處分的遺產。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殞命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長輩嫡系血親代位承繼。
代位繼承人普通只能承繼他的父親或許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半子對岳父、岳母,盡了首要養活責任的,作為第一次第繼承人。
第十三條統一次第繼承人承繼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存有一般艱苦的不足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撫養責任或許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才能和有撫養前提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商議批準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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