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八十的賈某和林某二人是夫妻,他們生有一女一子,女兒麗麗30多歲已經出嫁,并生有兩個孩子。兒子小錢現年26歲,還未成家。其女兒麗麗出嫁后,賈某和林某夫婦一直與兒子小錢共同生活。但現在由于老兩口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要求其女兒麗麗每月支付其贍養費200元,以維持他們晚年的生活和治病的醫療費。可是,其女兒麗麗與女婿認為贍養娘家老人的事是娘家子孫的事,與嫁出去的閨女不相干,所以拒付兩老人的贍養費。在賈某和林某多次找麗麗和其丈夫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老兩口一氣之下將女兒麗麗告上了法庭。通過法官苦口婆心地做工作,麗麗雖然思想有些轉變,同意對二老盡些孝心,但又以自己生活困難,孩子小需要撫養等理由提出了苛刻條件,說她拿不出錢,只能將二老定期接到家里,與其弟輪流照顧,如果照顧期間二老生病可以付醫療費,除此不管。
那么,麗麗的這種做法對嗎?
這既是社會道德,也是法律的要求。現在我國已經出臺了關于保護老年人權益的法律規定,尤其是要保護那些無勞動能力或者不被贍養的老年人。
日常生篇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人們的追求呈現出一種利益化、經濟化的趨勢,這種趨勢固然可以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卻也可以使得人們見利忘義,道德水準嚴重下降,像案中老人狀告兒女不贍養老人的官司就是表現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瞻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這就是說,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來逃避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哪怕是放棄繼承權也不行。這是保障老人基本生活的基本條件,不容逃避。
如果發生不被贍養的事件,老年人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如果能調解、協商解決固然好,當這種方法不能解決問題時,就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來解決問題了一一到法院起訴。到法院起訴時,如果兒女眾多不在同一地區,老年人可以向每個兒女的住所地法院或本人住所地法院起訴訴訟時效是兩年,從老年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不被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受到侵犯時開始計算,不在此期間起訴的話,法院就不受理了總之,法律不會強迫一個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贍養父母對于大部分子女來說不是件難事,更不是做不到的事。所以,作為兒女,應該贍養和尊重老人,關心他們的經濟和精神生活。
法條《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錢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