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往往是實踐中的一大難題,比如,夫妻離婚,孩子有權分享嗎?如果夫妻一方有過錯,另一方是否需要更大的分歧?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分割?深圳撫養權律師將逐一討論這些問題,以供參考。
1.尚未取得產權或者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進行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發展取得企業所有權或者一個尚未取得中國完全沒有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對于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可以根據學生實際工作情況判決由當事人通過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這類房屋主要包括當事人用標準價購買的擁有重要部分知識產權的房改房以及影響當事人選擇購買地但在我國離婚時還未能及時辦理產權的各類房屋。
2.婚前取得完整產權的房屋如何處理?
一方在結婚前已取得證書,無論是否全額支付購房費用,房屋產權均應歸當事人所有。即使部分購房是在婚后用共同財產支付的,也不影響房產權的所有權,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或賠償共同財產支付的這部分購房價格。
3.夫妻婚后(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分割
這是最簡單最好進行處理的一種社會情形:
第一,產權明晰,無論是產權證書上一方的名稱還是雙方的名稱,都是共有財產。
第二,明確產值,即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格計算,不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第三,區分權益部分和負債部分。因為涉及貸款,所以要先把沒還的部分去掉。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格100萬,首付30萬,貸款70萬,現值120萬,未還貸款60萬。夫妻能分的部分是120萬減去60萬,等于60萬,每人能得30萬。已取得房屋的一方應向未取得房屋的一方支付30萬元。未支付部分的本息由業主繼續承擔。
4.夫妻關系一方進行婚前支付了自己全部商品房款,并取得了產證,離婚時房屋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出生證明,擁有該房屋的物權是完全合法的,根據物權法的原則,其增值部分應屬于一人。
5.部分房款(包括首付)由婚前夫妻中的一方支付,以及獲得財產證明并在婚后繼續支付抵押貸款的房屋分割
房產雖為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還貸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視為共同財產。有兩個問題:
其一,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通過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企業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我國夫妻共有權益。當然,如果沒有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主要來源于婚前個人財產,該部分教師不應認定為一個共同管理財產。
其次,婚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一對夫妻在結婚前支付了部分房產,但結婚后要取得產權證書,結婚后要繼續分割房屋抵押
其實就是產權證的取得和房屋產權歸屬有沒有關系的問題。筆者認為,產權證雖然是產權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憑證,但并不意味著婚后所得的財產就應該是婚后財產,也不意味著財產來源應該細分為婚前和婚后兩部分。畢竟財產權益是婚前簽訂合同后就已經取得的,取得產權證的結果也是婚前的合同和付款行為造成的。婚后取得產權證的事實,絕不意味著婚前的個人財產權利會在婚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形式。
6.夫妻關系一方進行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經濟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信息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發展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數據處理。
根據《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且無法協商的房屋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定該房屋的所有權。 雙方根據實際情況使用。 其他當事人取得房產證后,應當另行向法院起訴。
7.一方當事人在婚前和婚后分別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后共同抵押。
離婚后大家遇到的情況都是不一樣的,這就意味著最后的處理方式不同,為了自己最大的合法權益,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深圳撫養權律師可以幫您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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