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可以不用監護權就能更改姓名嗎
據深圳監護權糾紛案件律師了解法律明確規定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更改姓名的,應當自行或者由其父母、收養人向戶籍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未經監護不得更改兒童的姓名。父母雙方都有權使用孩子的姓氏。對于孩子,他們的名字通常是由父母出生后雙方協議決定的。父母離婚時,子女的姓名也應經雙方同意更改。
根據法律,根據婚姻與家庭關系平等的原則,這種權利的行使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此時,父母雙方可以共同命名和改變他們的孩子,雙方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此,在孩子中由于身心不成熟,在表達自己的時候仍存在某些障礙,甚至自己的意志也沒有真正形成,應該由父母取代自己的意志,行使公民權利。但是,如果父母一方未經授權更改孩子的姓名,這將侵犯另一方基于姓名對孩子的父母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其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問題的人我們需要進行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二、改變一個孩子的名字需要什么條件
公民申請變更未成年人姓名的,深圳監護權糾紛案件律師講應當由父母或者監護人協商共同出席;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征得同意。
(1)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申請進行變更姓氏:
①因血緣關系發生的父姓和母姓的變化;
②因收養法律關系進行變更姓氏的;
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再婚而改變姓氏;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更改名稱:
①姓名諧音違反公序良俗的;
②姓名或者學生姓名的諧音易造成不同性別混淆、他人產生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思想感情的;
③包含一些模糊的字符;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變更名稱的其他情形。
(三)父母死亡或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其姓名變更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①以本人的勞動人民收入為主要學習生活資料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工作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發展決定學生本人通過姓名的變更;深圳監護權糾紛案件律師講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需要征得其本人完全同意;
②10歲以上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申請變更未成年人姓名的,應取得其自己的同意;
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姓名變更,由其父親、繼母決定,或者由其母親、繼父協商決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記更改名稱:
①正在服刑人員或者被勞動教養、采取刑事責任強制管理措施的;
②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結案或尚未完成;
③父母離異的未成年人改變姓名,父母不能達成協議的;
④ 三年內更改姓名或更正出生日期。
2、辦理手續:
①書面申請報告;
②居民戶口簿、居民提供身份證;
③符合處理要求的相關認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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