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監護權的后果是什么?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深圳市婚姻法律師解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以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為基礎的,除因死亡、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終止或依法剝奪監護的除外,任何人不得被剝奪或限制。
父母雙方,無論是否離婚,都有子女的監護權,并承擔監護義務。 父母雙方都有孩子的監護權,沒有法律的限制或剝奪。撫養權基于親權,撫養權基于血緣(包括虛構的血緣),有撫養權不等于有撫養權。
父母離婚后,監護權并不受自己父母文化之間進行婚姻家庭關系可以解除的影響,父母離異之后我們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父母均仍應履行社會監護工作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企業權益。因此,無論是中國父母需要雙方合作協議離婚,還是人民法院判決、調解父母通過雙方離婚時,雙方貿易協議或法院判決未成年子女歸哪一方撫養,都允許在今后由一方提起變更撫養之訴。
深圳市婚姻法律師綜上所述,不能放棄監護權。
二、法定要求監護人的范圍
監護制度是為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立特殊人員,以保護他們的利益,監督他們的行為,管理他們的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法律直接規定監護范圍和監護順序的監護。 法定監護人可以是一個或多個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孩子享有父母的權利,他們當然是第一批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對于死亡或沒有進行監護管理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發展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工作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相關部門人員擔任國家監護 人。成年時代精神以及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教育子女、其他幼兒近親屬、關系更加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分析病人自己所在企業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 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命令對法定監護人的效力有命令。但法定順序可以根據監護人的同意進行變更。原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命令確定監護人。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行為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行為能力的人之一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3)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
人居住地點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同意,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親、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從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深圳市婚姻法律師解答不服指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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