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審理發現,原被告于1989年生活在一起,1991年4月19日生下一名女子張,現已獨立生活。2010年8月25日,雙方通過白山市渾江區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原告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2013年12月29日作出了第734號民事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請求?,F在雙方的關系已經完全破裂,要求命令原被告離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撫養繼子20年的12萬元。
法院判決:準原告與被告離婚,繼子撫養費不予支持
2013年12月,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法院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后一年內,雙方沒有和解。原告再次提出離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撫養繼子20年的撫養費12萬元,沒有法律依據。由于原告不承認,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支持其主張。
深圳婚姻律師說:繼子撫養費能收回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根據規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撫養繼子20年的撫養費12萬元。被告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因此,法院不支持他的主張。被告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不能主張贍養費。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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