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案例:小麗(化名)和丈夫董某2015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感情較好。但近來小麗(化名)姐發現丈夫董某有外遇,決定離婚。但是,2016年2月小麗(化名)姐和丈夫董某一起設立了A公司,該公司目前由小麗(化名)姐一人經營,股東為夫妻二人,小麗(化名)姐占40%股份。2016年9月丈夫董某以自己的名義設立了B公司,目前由他在經營。2008年3月夫妻倆與丈夫董某的姐姐一起設立了C公司,小麗(化名)姐占30%,丈夫董某占40%,丈夫董某的姐姐占30%。小麗(化名)姐如果要離婚的話,這三個公司如何分割?
羅湖財產律師指出離婚時公司股權的分割,若涉及案外人,則離婚案件中無法直接分割,需另案訴訟,反之可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處理。
針對A公司的股權分割,目前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由于新《公司法》修訂以前,我國法律不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很多公司是夫妻兩個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很多地方法院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對于此類公司股權的分割處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東,應該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權,人民法院可按其協議處理,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2)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雙方繼續共同經營的,人民法院可按其協議處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變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3)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不能協商致,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一方主張取得公司股權的,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②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③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且愿與對方共同經營,只是對應當分得的份額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酌情處理;④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子以解散。
針對B公司的股權分割,對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發生離婚訴訟時,有限公司股權如何分割,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鑒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及夫妻雙方離婚的法律事實,應該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權,人民法院可按其協議處理;
(2)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不能協商一致,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一方主張取得公司股權的,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②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③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且愿與對方共同經營,只是對應當分得的份額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酌情處理;④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于以解散。
針對C公司的股權分割,由于涉及案外人,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處理:(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一方取得夫妻雙方在公司中的全部股權時,由取得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若夫妻雙方協商致,雙方仍為公司的股東,可以就相互擁有的份額進行協商處理并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若不能協商確定各自的份額,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情況酌情處理。(3)若夫妻雙方均不愿意再擁有公司股權,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對轉讓價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將股權轉讓子他人,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情況酌情確定雙方的持股比例。這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儲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煙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姆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