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林某(男)與常某(女)是大學同學,這對校園甜蜜戀人一畢業就去民政局領了結婚證。
婚后雙方經常因誰拖地、誰做飯洗碗等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年輕氣盛的兩人也曾多次在爭吵中相互推操,但均未造成身體傷害。一年后,常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主張林某存在家庭暴力情形,要求適當多分財產。林某應訴稱同意離婚,但否認自己實施家暴,同時主張常某有施暴情形。法院最終判決林某與常某離婚,家庭財產兩人各分一半,未采信兩人關于對方實施家庭暴力的主張。
情形二:權某(男)與張某(女)均已年過三十,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后,很快辦理了結婚登記?;楹蟪跗趦扇松心芟嗑慈缳e,不久常某懷孕,工作忙碌的權某無暇照顧,接來父母照看妻子,沒想到卻開始婆媳大戰,權某與張某的關系也日漸惡化。在一次爭吵中權某盛怒下動手將尚在月子中的妻子張某打傷,入院診斷為皮下組織瘀傷。事后權某寫下保證書表示絕不再犯,但仍因家庭矛盾動過幾次手。孩子3歲時,張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由自己撫養孩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由權某賠償因實施家庭暴力而造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權某應訴表示同意離婚。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情形三:劉某與秦某結婚7年,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瑣事存在一定矛盾。一日,夫妻倆一言不合,劉某一拳打中秦某眼眶,后被家人拉開。怒火難消的劉某趁秦某午睡之機,拿水果刀將秦某左后腳跟劃傷。事發后,秦某報警,經法醫鑒定秦某左側跟腱斷裂,右眼眶周圍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傷,傷殘等級十級。最終劉某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律師解析家庭暴力侵害被施暴方人身權益,破壞家庭和諧穩定,而施暴者除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也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情形—: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 庭暴力有三個重要構成要件:一是施暴人主觀上有傷害家庭成員的故意性;二是客觀上實施了傷害的行為,包括積極的人身傷害行為與消極的冷暴力行為;三是造成被施暴人身體與精神定程度的傷害后果。本案中,林某與常某在爭吵中均有動手但均未造成嚴重損害后果,故法院未認定構成家庭暴力。此外,家庭暴力還具有三大特性,即偶發性、間斷性、暴力性。如果是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則構成虐待,虐待情節嚴重的將按照我國刑法虐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形二: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有實施家庭暴力情形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稉p害賠償的范圍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所以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張某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的訴訟請求。值得說明的是,在當事人主張存在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法院審理的重點與難點是家庭暴力的認定問題。而從既往案例來看,法院最終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的比例不足20%,這主要原因是被施暴人沒有及時保留、采集相關證據,以致法院難以認定。家庭暴力發生在夫妻之間行為具有隱蔽性,外界介入困難,建議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報警,或聯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小區物業安保部門出面調解、勸阻,并入醫就診,從而形成派出所詢問筆錄、調解筆錄、診斷證明,以及人證等證明材料。
情形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未構成輕微傷的承擔婚姻法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輕微傷的,適用治安處罰條例的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構成輕傷、重傷或造成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家庭本該是溫暖的港灣,因為性格不合、家庭瑣事產生爭執繼而大打出手,破碎的不僅是本來完整的家庭,還可能是本該燦爛的人生。
索引:《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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