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與許某于2003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丈夫李某一直無法完成夫妻性生活。多次求醫不治后,夫妻倆便開始吵鬧不休。2008年11月,許某以無性生活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李某不同意,聲稱與許某感情一直很好,希望再給他一段時間讓其去治病,如無法治愈再離婚。法院經審理查明:許某與李某婚后夫妻感情還好,尚未達到破裂的程度,于是判決不準許某與李某離婚。判決生效后,許某獨自一人在外打工,而李某自身的生理缺陷仍然沒有治愈。
2010年1月,許某再一次訴至法院要求終結這長達7年之久的無性婚姻。
那么,這次法院會判決李某和許某離婚嗎?
律師解析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關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感情是維系一個家庭的最重要的紐帶。所我國《婚姻法》規定判決離婚的標準是感情是否破裂。常年無夫妻生活是不正常的,但卻不是判決離婚的直接依據,假如這確實影響到了夫妻感情致使感情達到破裂的程度,法院可以依夫妻感情已破裂而判決離婚,也解脫了當事人的無性婚姻。
本案中李某因生理缺陷不能與妻子進行正常性生活,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許某的起訴離婚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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