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仳離和談其實質應為仳離動向,如當事人在辦理仳離掛號前懺悔,除非追認和談全部或部分條款,否則該協議對雙方無約束力,法院應依法審理一并并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深圳離婚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筆者小我私家觀念是,仳離和談的性質應為觸及人身瓜葛的繁多條約領域,雖然離婚登記性質被定性為行政確認,協議離婚是以離婚登記為特別生效要件;離婚協議的成立與生效之區分對于社會公眾及從當事人認知角度來看是完全一致的,沒有實質意義。
1、起首應當明確的是《婚姻法說明(二)》第八條、第九條說起的財富宰割和談,雖然從文義上看并沒詳細指何種方式的財富宰割和談,但從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該說明答記者問的講話,以及最高法院民一庭對于該說明的懂得與適用所作的說明或闡釋來看,應僅指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達成的協議,而并非泛指離婚當事人間達成的任何財產分割協議。
2、仳離和談的性質應為觸及人身瓜葛的繁多合同范疇,“混合合同說”人為混淆了訴前離婚協議與婚內財產約定的界限是極為有害的。
事實上,仳離和談主要由三部分構成,解除婚姻瓜葛、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及撫養費領取規范、看望權的保證和財富宰割,稍具生存經歷的人都分明,當事人在談仳離時,是不是立時批準仳離、孩子歸誰及給幾何撫養費,還有財產分割,是否一方放棄全部財產等等是一攬子的方案。
各部分是相輔相成的,有一項達不成意見,甚至只是財產分割的執行程序還根本不涉及實體,甚至只是一項探望權中的對方是否必須陪同,都有可能前功盡棄,導致整個協議落空。
關于訴前仳離和談的處置,離與不離、子女撫養不論,而只拿所謂財產部分,在訴訟實踐中來看,是極其荒謬的,我們可以試想一下:
(1)假如當事人盡管簽訂仳離和談后又和好了,后來雙方關系又惡化了,一方持該協議訴至法院,法院能否支持?
(2)另有和談認可的時效題目,筆者代辦署理的案件,當事人出示的訴前仳離和談最先的有五年前的,最常見的是一年、八九個月擺布的,而最短的如案例2,也有三個月,法院對訴訟時效如何界定?
(3)此外,如案例2和案例5,當事人在本次訴訟批準仳離,就遭到訴前和談的束縛,而換一種思緒,簽訂仳離和談的晦氣方,為了脫節晦氣場和排場,如果在訴訟中持果斷不同意仳離的立場。
在被告舉證不克不及情況下,按照目前我國司法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僅憑雙方之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直接判決離婚,那么就出現問題了,原告如果到第二次起訴時,法院即使判決離婚,還能支持原協議的財產分割效力嗎?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但是兩種情況,對當事人就出現兩種不同的后果!
《婚姻法》的第十九條對財富商定表述得非常清晰,伉儷能夠商定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配合所有。商定應該接納書面方式。沒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確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劃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無論婚前協議還是婚內財產約定,原則上雙方簽字即可生效,僅限于夫妻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如何歸屬的適用,但與離婚協議是有本質區別,決不能混淆。
有狀師設想了仳離和談的花樣范本條目,作了云云商定,“伉儷兩邊批準仳離時根據如下條目內容宰割財富、債務、債權。若兩邊以和談體式格局仳離,如下條目將作為仳離和談中關于財產、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若一方發生變故,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時,下列條款視作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內容。雙方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按本協議內容執行。”
該條款其實質純為保障婦女權益角度為其出發點,用心良苦,但深圳離婚律師認為,一般社會公眾是不能也無法區分離婚協議與婚內財產約定何時生效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除非雙方當事人有律師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第三人見證其能夠正確認知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否則該約定應為無效。
夫妻共同的房產能否在離婚協議中 | 離婚協議中未列明財產項怎么辦? |
原來離婚協議要這樣寫!深圳市婚 | 深圳?離婚專業律師解答離婚協議 |
寶安碧海灣律師解答婚協議中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