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是認定是非常看重的,因為這個關系到的是自身的利益,特別是在離婚的時候,女方的利益更容易被損害。在新施行的民法典中繼承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于繼承到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嗎?接下來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為大家解答,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出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該條的規定,結合上面對財產的相關界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人為、獎金。人為是指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待遇按期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或什物;獎金是指用人單元為了鼓動勉勵和表揚勞動者而向其給予的貨幣或實物。
2.出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處置個別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如配偶一方或雙方以屯子承包經營戶的名義處置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此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現創造者所享有;而關于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通過讓渡或者可應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4.因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在婚姻時期,夫妻雙方或一方所承繼或接收遺贈而獲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然則,假如被繼承人在遺言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條約中肯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類情況下,法令應該恭敬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余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聯系理想生存,其余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有如下幾類:(1)婚后對個人財產加以改進后增添的代價部分,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對一方婚前個人所有屋宇舉行修葺、裝修、重修而使該屋宇增值的,該增值部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2)夫妻雙方婚后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存款所獲得的利息;(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一次性買斷工齡的補償費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4)夫或妻因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或獎品;(5)夫或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養老金、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應當作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6)夫妻雙方對外所擁有的共同債權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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