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黃先生抱怨說,他和嚴女士相識后戀愛結婚。婚后初期,雙方關系良好,但隨著共同生活,雙方經常因瑣事吵架。黃先生認為夫妻關系已經徹底破裂,不可能和好,于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嚴女士辯稱,她同意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求黃先生支付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由是黃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多人發生婚外情并同居。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民法典實施前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案中,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五)還有其他重大過錯。與民法典實施前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擴大了當事人主張損害賠償的原因,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結合法院審理發現的事實,可以證實黃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與其他異性發生不正當關系。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黃先生已經構成與他人同居,但這種行為是對夫妻忠誠義務的嚴重違反,足以對夫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造成心理和精神損害。黃先生有重大過錯。因此,應支持嚴女士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根據過錯程度和家庭收入水平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金額。
最后,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黃先生向嚴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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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部分。家庭是否和諧幸福,不僅關系到家庭成員能否享受到溫馨幸福的家庭氛圍,也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誠實忠誠的夫妻關系有利于構建和維護和諧溫馨的家庭氛圍。在這種情況下,黃先生無視嚴女士的感受,違反了夫妻的忠誠義務,多次在婚姻中作弊,對嚴女士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傷害,也違反了公共秩序、良好習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的身份表明,對婚姻不忠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維護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利,倡導相互忠誠的夫妻關系,有助于構建和諧的家庭和社會,樹立誠信時代的新趨勢。深圳專業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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