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4年10月,林某與顏某經介紹相識,戀愛。2015年1月19日,雙方登記結婚。2015年7月16日,雙方生了一個兒子。在一起生活期間,林某和顏某的父母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沖突,未能妥善處理,導致夫妻關系不和諧。村干部多次組織調解失敗。顏某生完孩子后患有嚴重的產后抑郁癥,林某離家出走。顏某從2016年10月開始帶著孩子回娘家,在父親和兄弟的照顧下維持生活。2017年2月21日,林某以夫妻關系破裂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審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不允許離婚。之后,顏某某長期住在母親家,雙方未能和好。2019年10月22日,林某再次以婚后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此外,還發現,2017年,顏某與林某家屬發生糾紛,派出所出警方處理。2017年8月23日,西南醫院臨床心理科對顏某的心理狀況進行了評估,顏某患有嚴重抑郁癥。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林某和顏某婚后生活在一起的時間不長,但顏某可以獨自撫養孩子,永不放棄林某,這說明他試圖挽救瀕臨破裂的夫妻關系的誠意。林某長期外出,缺乏對顏某和孩子的照顧和照顧。他是夫妻關系不和諧時的逃避,客觀上傷害了顏某和孩子,但顏某仍希望與林某和好,夫妻關系尚未破裂。只要雙方互相理解,互相讓步,共同為孩子和家庭著想,雙方還是有和好的可能。綜上所述,林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因此一審法院不支持林某與顏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重慶市第三中學法院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幫助的義務。雖然林與顏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是上訴人林外出打工,長期未能給予顏及其子女經濟幫助和生活護理。目前,顏患有多種嚴重疾病,林應根據夫妻關系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如果林能創造條件讓夫妻多溝通,夫妻關系也有可能修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
中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相互支持的義務,因此夫妻雙方都應認真經營,承擔相互支持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婦女的疾病增加了家庭生活的負擔。因此,該男子提出解除婚姻關系,這違背了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和倫理道德,因此駁回了上訴人的離婚請求。
本案屬于特殊人群的離婚案件。如果機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的司法解釋,簡單地確定顏某與林某夫妻關系破裂,判決離婚,必然會導致對顏某生命健康權的漠視,無法體現家庭審判的溫暖。本案判決不允許離婚,讓林某和顏某的親屬參與對顏某的關愛,鼓勵和引導夫妻互相幫助,親屬團結友愛。深圳婚姻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