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情形:不予處理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情況會對房產糾紛一并進行處理,但也存在如下可能不予處理的情況:
• 第一,原被告均同意不作分割處理的;
• 第二,原告僅起訴離婚而不請求財產分割;
• 第三,被告下落不明導致無法查清的情況;
• 第四,房產涉及第三人的權益;
• 第五,房產尚未辦理房產證的。
【案例 1】解讀:原被告雙方均同意不作分割處理,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2015 年 5 月,雙方以 335000 元的價格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首付款 101000 元,貸款 234000 元,貸款期限 20 年。
裁判觀點: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分割,因雙方對婚后原告透支的信用卡以及網絡貸款的用途暫未分清,均同意在本案中暫不處理,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案例索引: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0)深0115民初3288號
【案例 2】解讀:原告僅起訴離婚而不請求財產分割,且另一方缺席的,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桑某只要求與柳甲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不要求處理,以后另行主張。
裁判觀點: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柳甲未到庭參加訴訟,桑某要求在本案中不作處理,雙方可另行主張。
案例索引: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0)深0115民初3768號
【案例 3】解讀:被告下落不明導致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無法查清,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原告劉某與被告汪甲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18年4月27日劉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汪甲失聯。同年5月29日,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汪甲離婚。
裁判觀點: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問題,被告汪甲現下落不明,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問題無法查清,原告于庭審中放棄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進行處理的請求,僅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因此,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問題,本案不予處理。
案例索引: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0)深0115民初666號
【案例 4】解讀:房產有貸款,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因喻甲未依約按期履行上述房屋貸款的還款義務,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直支行以喻甲、付某為被告向深圳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喻甲、付某償還本金余額 577,196.07 元,承擔利息、罰息,并要求判令喻甲、付某協助辦理上述房屋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若拒不協助辦理抵押登記該銀行有權以上述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等。
裁判觀點:因涉案房屋涉及案外人權益,該房屋及剩余貸款當前不宜處理。
案例索引:深圳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9)深0105民初4503號
【案例 5】解讀:房產權屬不清,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涉案房屋于2003年1月登記在被告童甲名下,原告陳某認為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童甲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開發商欠童甲之父童某貴紅磚貨款而抵償給童某貴,童某貴系該房的實際所有人,童某貴本想將該房贈與孫子童乙,但因其當時年齡太小而登記在童甲名下,現已交由童乙管理并收取收益。
裁判觀點:由于涉案房屋實際權利人與登記權利人可能不一致,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進行處理。
案例索引: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0)深0115民初1775號
【案例 6】解讀:未辦理房產證的房產,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夏甲與肖某協商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婚后購買的涉案房屋(未辦理房產證)合同價款705萬元,購房時以夏甲為主貸人貸款420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400萬元,該房產歸夏甲所有。后雙方未依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裁判觀點:雙方尚未辦理涉案房屋房產證,法院暫不予處理,雙方可待辦理房產證后自行協商處理或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案例索引:深圳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20)深0102民初148號
02、第二種情形:直接分割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分別按照份額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離婚案件中,多以平均分割為主,也有一方按適當比例多分的情形。
【案例 7】解讀:因原被告雙方沒有能力對對方進行補償,可以選擇按份共有方式進行房產分割。
案件事實:2015年4月29日,程某與張甲共同購買涉案房屋,支付首付款后,程某、張甲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支行簽訂《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截止2020年8月20日,該房屋差欠銀行貸款余額186357.50元。2015年5月13日,程某取得涉案房屋權屬證明。后,雙方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觀點:程某與張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因沒有能力對對方進行補償,均同意對涉案房屋各享有 50%份額,差欠銀行的貸款各自承擔一半,本院對此予以照準。
案例索引:武昌區人民法院(2020)深0106民初3355號
【案例 8】解讀:因本案房屋登記為原被告雙方共同共有,以按份共有(平均分割)方式進行房產分割。
案件事實:涉案房屋登記在劉某、謝甲名下,共同共有。房屋每月需償還貸款,劉某、謝甲系共同貸款人,謝甲為主貸款人。后雙方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觀點:登記在劉某、謝甲名下的涉案房屋,由劉某、謝甲各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的 50%;剩余貸款由劉某、謝甲在其享有的房屋份額內,即每月各負擔一半應償還的貸款金額直至共同償還完畢止。
案例索引:武昌區人民法院(2020)深0106民初1187號
【案例 9】解讀:因原被告雙方第一次離婚時就房產分割進行了事先約定,再婚后并未就份額發生任何改變,以按份共有(平均分割)進行房產分割。
案件事實:王某、黃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3月20日,雙方登記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兩人因感情不和,經協商自愿離婚,對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位于武昌區***房產一套雙方各自享有一半份額,如有償轉讓需經另一方同意,同時,所得房款雙方各自分得一半。離婚后,雙方均未離家。2009年,王某與黃某登記復婚,復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財產,亦未對黃某名下的房屋再次進行約定。
裁判觀點:對王某主張的請求確認其享有登記在黃某名下案涉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因該房屋在2008年3月20日雙方登記離婚時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對該房屋各享有50%的所有權。雙方復婚后未對該房屋權屬重新約定,故該房屋在雙方離婚后至復婚至今均屬于雙方按份共有,即王某、黃某各享有該房屋50%的所有權。
案例索引:武昌區人民法院(2020)深0106民初2839號
【案例 10】解讀:因案涉房屋出資來源于一方父母,登記在配偶雙方名下,對出資一方子女按適當比例多分,即增加(5%)比例。這意味著,房產出資會直接影響房產分割比例。
案件事實:2014年6月23日,坐落于武昌區***房屋登記于李甲、馮某名下(按份共有)。庭審中,雙方均不主張該房屋完全所有權,僅要求法院確認其享有該房屋所有權的份額。
裁判觀點:關于案涉房屋所有權歸屬的問題,被告李甲抗辯該房屋尚欠其父母560,000元的房款,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登記在原告馮某、被告李甲名下的案涉房屋歸原告馮某、被告李甲按份共有,考慮到該房屋購房款一部分來源于被告李甲父母,故在雙方所有權份額上本院予以調整為原告馮某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45%,被告李甲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55%。
案例索引:武昌區人民法院(2020)深0106民初3747號 深圳龍華區婚姻咨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