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超過三年,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做婚前財產公證有用嗎
在正式登記結婚之前辦理財產公證,對于婚后生活大有裨益。因為,實踐中許多夫妻,就因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的問題,導致矛盾重重,甚至是婚姻關系的破裂。而如果在登記結婚之前,男女雙方想要辦理財產公證的,就可以拿著相關證件和材料,共同前往其中一方的住所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辦理財產公證。這主要針對的是動產的問題。如果男女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涉及到不動產的,就應當前往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需要注意的是,財產公證也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公證,都必須是需要出于男女雙方的共同自愿。只有當雙方都一致同意辦理財產公證的,才完成整個財產公證手續。
【案情】
陳某(男)與胡某(女)于2010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因陳某所在村莊房屋拆遷,二人獲安置房屋兩套。根據當地拆遷政策,該村男子年滿22周歲未婚可獲安置房一套,已婚則以家庭為單位獲安置房兩套。2011年11月,胡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陳某離婚。對于兩套拆遷安置房的分配,二人存在爭議。陳某認為只能認定其中一套為夫妻共同財產,胡某則認為兩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分歧】
對只有一套還是兩套安置房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中只有一套安置房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中,陳某與胡某即使未結婚,陳某也可因其年滿22周歲獲安置房一套,所以二人因夫妻關系而獲得的安置房只有一套,因此只能認定一套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中兩套安置房都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收益,該二套安置房的獲得時間都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都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的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本案中的兩套安置房雖然是二人婚后獲得的,但其獲得該房是以陳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遷為前提的,被拆遷的房屋顯然是陳某的婚前財產。如果其不與胡某結婚,其亦可獲得一套安置房,而這一套,應視作其婚前財產即被拆遷房屋的轉化形式,因此應屬于陳某的個人財產。而另一套安置房,則是因陳某與胡某二人的婚姻帶來的拆遷房屋的增值,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兩套安置房中的一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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