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的離婚率越來越高,房產的分割和財產的歸屬往往是人們婚姻走到盡頭時最關心的問題之一。那么離婚如何分割房產呢?以下是一些離婚后財產歸屬的例子。下面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由于財產價值巨大,在離婚案件中,房地產往往成為財產分割的核心。房屋的產權、購房時間和房屋的投資將成為影響產權劃分的因素。因此,處理各種不動產問題已成為離婚案件中的一個難點。在離婚可能涉及房地產問題的情況下,記者采訪了北京廣恒律師事務所趙三平律師,逐一解決這一問題。
一、普通商品房
(一)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
一方全款出資企業購買,且登記在我們自己公司名下,不論錢是自己的還是需要父母的,明顯屬于婚前個人信息財產。
一方當事人完全出資購買,但以對方的名義登記,需要進行具體分析: 例如,雙方是否就財產達成協議,是否以對方的名義登記等。一般來說,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完全給予另一種,另一種或兩者兼而有之。
一般來說,一方全款購買并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屬于共有。以雙方名義登記的雙方資本應該共享。雙方出資都登記在一人名下,還需要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也可以結合登記在一個人名下的原因來判斷是投資人給對方的贈與還是借款。
(二)貸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企業財產安全支付首付款并在中國銀行不良貸款,婚后用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屋由雙方政治協商解決處理;如果學生不能為了達成合作協議,人民法院認為可以作為判決該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價值增值服務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方面進行風險補償。
雙方在結婚前共同支付定金,結婚后共同償還貸款,作為共同財產。
如果首付和還貸都是婚后進行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后全款購買的房產
婚后購買房屋,即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有例外:
如果父母雙方購買的房屋的所有權以其中一個子女的名義登記,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該房屋可視為父母雙方根據各自的分攤份額共同擁有。
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企業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我們自己名下,仍屬于中國個人信息財產。
父母一方以投資者子女的名義為子女購買的房屋,只能視為父母給子女一方的禮物,并應視為配偶一方(登記方)的個人財產。
二、央產房
中心產權住宅是指屬于北京市中心單位的公共住房產權。如果需要分割的房屋屬于中央財產性住房購置的公共住房,即按成本價或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方式)購房并獲得全部產權證的職工,其離婚案件的分割與商品房的分割基本相同。
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上市出售的,與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有特別約定的,已購公房按照法律法規和與單位的約定執行。也就是說,對于這類房屋,有可能在離婚時無法完全處理房產的歸屬,或者只能共同使用和居住。
因各種原因需要轉讓、變更或者辦理抵押登記的,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在北京的住房交易辦公室統一審核。
三、軍產房
一般企業來說,軍產房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所以在離婚時的處理問題比較麻煩,沒有發展相對統一的標準,只能根據個案的具體事實情況進行研究具體數據分析。雙方均為軍人和只有一方為軍人的處理生活方式以及可能存在不一致。
四、承租房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共住房只有使用權和居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可以租賃:
1、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姻關系已持續5年以上;
2、婚前一方企業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之間均為分析本單位內部職工的;
3、一方通過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共房屋租賃權,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租住公房權利的;
5、結婚前一方出租的公共房屋,結婚后因房屋被拆毀而取得房屋出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共同投資建設或共同購買的聯合住房;
7、一方將租用單位的處所交還或移交給另一方后,另一方的單位將被另一個單位取代
8、婚前雙方租住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企業應當認定為我國夫妻關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對于我國夫妻關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學生適當的經濟發展補償。
深圳離婚律師特別提示,在離婚訴訟中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首先,在農村宅基地上非法建造小型房產。第二,離婚時未取得所有權或者未取得全部所有權的房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可另行解決。第三,夫妻雙方只有這套房子,貸款還沒還清,雙方都想要房子的所有權。貸款還清后,可以再打官司解決。第四,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登記在一個第三人自己名下的。因涉及我國案外人,一般會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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