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一方可以基于這種感情向另一方進行支付的金錢或財物一般可認定為贈與。那么若在同居期間寫下的借條該如何通過定性呢?是構成中國民間借貸發展關系,還是一個屬于他們雙方國家之間的贈與行為呢?深圳律師下面就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基本案情】王說,2014年5月7日,張向他借了60萬元,并開了一張欠條,但雙方沒有就還款期限達成一致。在王某反復催促之后,張某沒有付錢,王某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審查期間,張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當時他向王了一張欠條,因為王擔心他將來會找到伴侶,不會和他住在一起,要求張從60萬元中拿出來,以確保不離開王,其實并沒有借給張60萬元。
經審理查明,48歲的王某已婚,與未婚的32歲的張某為情人。王和張同居了兩年多。王某在與張某同居期間,多次為張某購買家具,并支付張某部分生活費。2013年11月8日,張購房首付款36萬元由王支付。2014年5月7日,為約束張某與其分離,王某要求張某出具60萬元購房收據。
【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和王某之間信息是否可以構成中國民間借貸關系。
有一種觀點認為,王某與張某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張某出具借據,王某支付相應金額,雙方形成民事法律意義上的借貸關系。以貸款協議和付款為審查要求,雙方的個人關系不是本案的抗辯因素。 張向王借了60萬元,但王付了36萬元。因此,應確定王某與張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但金額為36萬元。
另一種觀點認為,王和張不構成法定的貸款關系,因為法定的民間貸款關系必須要求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有貸款協議,并根據貸款協議付款。根據本案事實,王某之所以愿意為張購買房屋支付首付以及張在戀愛期間的部分生活費用,是基于他們作為戀人的關系,雖然張給了他一張欠條,但是張和王某之間并沒有借貸的意義,王某的支付行為也不是基于私人借貸的約定,所以張和王某之間并沒有私人借貸的關系。
【案例分析】深圳律師贊同第二種理論觀點。同居期間,一方企業出于個人感情或其他研究目的向另一方進行支付存在一定問題數量的金錢或財物,除非我們雙方有特殊社會約定,一般應認定為贈與合同關系。2013年11月8日,王某為張某支付首付款36萬元,雙方公司并沒有網絡借貸合意,而在2014年5月7日,王某因怕張某離開他們自己而要求張某寫下60萬元的欠條,雖然該欠條管理內容是張某因買房而借王某60萬元,但張某書寫欠條時并沒有通過借款的意思就是表示,而此時的王某也沒有出借的意思表示,借條形成的目的發展不是沒有建立一個借貸市場關系,故張某和王某之間不構成借貸合意,繼而不構成中國民間傳統借貸法律關系。深圳律師分析認為王某為張某支付首付款應視為贈與行為,與同居期間王某為張某支付系統部分工作生活成本開銷情況以及為張某購買一些家具的性質基本相同。
深圳律師解答:在同居期間,一方出于個人感情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或財物,除非我們雙方有特殊社會約定,一般應認定為贈與合同關系,因此不能認定為是民間借貸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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