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法律規定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一致才能對財產進行處分。如果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時候,以下就是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整理的相關內容.
一、夫妻之間商定財產共同所有后還能獨自處分這些財產嗎?
夫妻之間商定財產共同所有后就不能單獨處理這些財產了,《婚姻法》規定了我國夫妻財產商定的詳細模式,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商定應該接納書面方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從該條的規定看,夫妻可以約定的財產擁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約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項具體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這一約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種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模式,這種情況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應按贈與對待,應該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的法律規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一)工資、獎金
國務院《對于人為總額構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非凡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部《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勞動法〉多少問題的看法》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人為’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度無關規定或勞動條約的商定,以金錢方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待遇,普通包括計時人為、計件人為、獎金、補助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1、生產獎;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因此,工資、獎金、津貼收入等屬工資的范疇。
(二)出產、經營的收益
所謂出產、謀劃,既包括處置個別出產勞動,也包括在工業、農業、服務業、信息業、金融證券業等等領域中處置構造管理、承包、租賃、投資等經營活動。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從事上述一切活動所得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力,普通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種種智力制造比方發現、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貿易中應用的標記、稱號、圖像以及表面設想,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收益首先決定于知識產權的類型,諸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名稱權、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等,因為權利類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依據《法律說明(二)》第12條的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
夫妻兩邊在成親以后,財產可能會產生堆疊,為了防止產生糾紛,不少民事主體之間會約定共同財產的范圍,在該約定確定之后,夫妻任何一方就不具有獨自處分這些財產的權利了。否則即使處分了財產,也是不會產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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