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兩個人感情出現問題后,最終會走向離婚這一步,離婚后最大的爭議就是房產的分割,但是不同情況下買的房子該如何分割呢?有什么法律依據嗎?深圳離婚財產律師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答。
一、父母資助買房離婚怎么分割
李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后,接收李先生父母贊助的20萬元按揭購買了一套屋宇。不久前,李先生與張女士因感情和睦起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但對該按揭房的歸屬問題發生不同。近日,太原市迎澤區法院一審訊斷屋宇歸李先生所有,剩余貸款由李先生負責償還,同時李先生給付張女士住房補償款10萬元。
李先生與張女士原是夫妻,婚后始終居住在張女士母親所有的獨居室樓房內。2002年,李先生接收父母贊助的20萬元,以個人名義繳納首付款19萬元后,購買了一套兩居室樓房,同時向銀行存款20萬元,存款克日20年。以后,李先生開端還貸,每個月還款金額為1200元。不久前,李先生與張女士因感情和睦起訴至法院請求離婚。訴訟中,兩邊批準離婚,但對按揭房及父母贊助款的歸屬問題未能同等看法。李先生覺得,房屋首付款是其父母資助的,購房貸款是以其個人名義簽署的貸款協議,實踐中貸款也是由他個人財產償還,所以,該按揭房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歸其所有。太原市迎澤區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作出如上判決。
深圳離婚財產律師說法
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問題的說明(二)》的劃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兩邊置辦屋宇出資的,該出資應該認定為對夫妻兩邊的贈與,但父母明確暗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李先生的情形看,20萬元的購房贊助款是李先生的父母在李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后給付的,且并無明確暗示贈與李先生個人,是以,該筆贊助款應視為對李先生和張女士的配合贈與。另外,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已經做出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沒有書面約定財產歸屬的,無論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經濟收入,還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購買的房屋,都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按揭房應是李先生與張女士的共同財產。
二、老公偷買的屋子離婚后能分割
長沙曾密斯復電:我和前夫于1998年成親,后因感情不和在2007年1月和談離婚。2009年3月,我經由過程房產局的伴侶懂得到前夫在2001年的時間,用他的人為以按揭的體式格局買了一套商品房,離婚前就曾經辦理了產權證并且只登記了他的名字,到離婚時我都不知道這處房子的存在?,F在我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此處房產嗎
深圳離婚財產律師解答:
曾密斯和前夫在他們還是夫妻時,取得的人為、獎金歸夫妻配合所有,屬夫妻共同財產,前夫以自己的工資私自購買的房屋同樣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依據法律劃定:離婚時,一方潛藏夫妻配合財產,另一方可以在發現隱匿財產的第二天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曾密斯能夠向下層人民法院告狀,請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同時曾密斯要拿出證據證實房子是前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在離婚前就已經完成按揭并辦理了產權登記以及她發現該處房產的具體日期。
三、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歸個人
最新婚姻法解釋
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問題的說明(三)》第七條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并且產權登記在本人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富。若由兩邊父母出資購置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據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然,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而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等情況視為一方父母贈與房屋給另一方。
不同情況下的房產,其分割標準不同,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把您的情況向律師說明,這樣才可以獲得更多的權益,如果需要法律的幫助,請咨詢深圳離婚財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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