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工作內容:夫妻關系雙方在婚姻存續發展期間以成本價購得的產權房屬于我國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夫妻離婚時對該財產應予以分割。下面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為您詳細分析解答離婚了產權房如何實現分割。
根據有關規定,本單位職工購買的公有住房,產權屬于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對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 在此基礎上,可以確認配偶在婚姻期間以成本價取得的財產是配偶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該財產。
對于財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第一,確認房屋的財產權屬于雙方,在共同所有權期間,共有人分享財產的使用權、處分權、收益權等,共同承擔維護、管理等義務。一方使用房屋的,使用人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相當于房屋面積一半的房屋使用費。同時,雙方同意在上市條件滿足后將物業分開,那么如果雙方都不需要住房,物業可以按當時的市場價格出售,收益扣除各種稅費和其他費用后,由共同業主平均分配。如果其中一個共有人真正需要住房,業主可以支付該物業當前市場價值的另一半,以實現分割。
離婚時房改房如何進行分割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房改房有兩種:一是以成本價進行購買,取得一個完全知識產權的房改房;二是以標準價購買,取得重要部分通過產權的房改房(有人可以稱之為“小產權”)。公房出售是在原有發展住房問題基礎上的政策性住房市場交易,如購房的是已婚職工,公房實際上是賣給夫妻之間雙方而不是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即夫妻雙方購得的房改房,無論以誰的名義登記,也無論原產權保護單位是男方單位、女方單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教育單位,該房改房應歸夫妻雙方經濟共同完成所有。對于中國取得房改公房“小產權”、以標準價購房的情況,購房者只是為了取得很大部分農村產權,無論使用比例沒有高低,都與售房單位內部存在著這樣一種文化產權共有社會關系。只有自己屬于我們公民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我國夫妻雙方的共同提高財產。
離婚后,不動產不以實物分割,而是以出售或補償的形式分割。
在以出售方式分割時,房屋可以通過拍賣市場或者中介機構等其他方式出售,雙方可以合法合理地分割出售所得。當房屋以補償方式分割時,一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居住在房屋中,在不動產估價師估算房屋市場價格后,居民應當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的價款,然后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除了允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外,還可以參照同一地段上同一類型和面積的住房的價格,減去一定數額的折舊,計算財產的價值。
各位讀者閱讀到這里已經對文章有了基本的認識,如果大家對房改房與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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