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深圳離婚財產律師在承辦婚姻家事案件中發現離婚房產分割問題多種多樣,那《婚姻法》是如何對財產進行分割的呢?離婚財產律師對此進行了整理分析,以期對讀者有所裨益。
一、我國離婚時房產分割的審判規則
我國進行審理離婚房產分割案件時,首先應判斷該房產的法律工作性質,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是個人信息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但由于現實生活中財產來源的復雜性,適用于具體案件時往往存在歧義。 事實上,在實踐中,判斷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最簡單方法是“排除法”。 所謂“排除法”,即排除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推定為共同財產。 “排除法”法律推理的法律依據在于“誰主張、誰作證”的訴訟規則。
二、我國夫妻房地產分割的新方法
根據婚姻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離婚時夫妻對共有房屋的分割,按以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合作協議進行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企業財產的具體實際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教育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財產原則上平分,具體待遇可以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而有所不同。
3.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不宜分開使用的,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的原則,歸一方所有。獲得房屋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當于房屋價值一半的補償.[全文閱讀]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后房產進行處置
婚后財產:婚后由父母一方投資購買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訂明,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如以捐款人子女的名義登記,該不動產須當作贈予其中一名子女,而該房地產須當作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一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首付實現共同供房離婚時協議進行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婚后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以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以首付款支付人的名義登記的,離婚時,由雙方協商處理。
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動產屬于被登記方,未償還的貸款為被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顯然,婚姻法第三次解釋出臺后,女性權益并沒有得到更好的保護。相反,他們的妻子成了“房客”,她們的丈夫成了“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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