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后留下了一大筆財產,劉太太要求按法律分割財產,于是老徐的三個孩子也被起訴。然而,在法庭上,被告卻拿出了一份署名為老徐和劉女士的承諾。最后,松江法院法官確認該證據屬實,依法將該財產進行了分割。以下是深圳離婚律師在此詳細介紹。
案情
老許夫婦二人為再婚夫婦,二人無子女,老徐與前妻育有二子一女。老人去世后,名下有一處房產及部分存款等,房產登記在老徐及其小女兒的名下。劉少奇控告老徐名下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三位被告盡管原則上同意依法繼承,但同時出示了三份署名為老徐和劉女士的承諾書副本,聲稱父親生前對房產和金錢有過處理意見;老徐與劉女士約定雙方經濟獨立,因此有關遺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個承諾副本中,第三個副本的原件由老徐生前公司保存在個人檔案中,因此,原被告均認可其真實性。而且對于一人,二人的承諾書,小女兒的陳述復印件是由原告親自交給她的,現在原件還在劉女士處。但是原告表示,他們并沒有寫出這樣的承諾書,也不認同兩個承諾的真實性。
判決
對案件質量有直接影響的證據,法官可以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理性良知進行自由判斷,并最終確定其合法性。原因包括:
一、簽署承諾書的雙方是老徐、劉女士,根據常理原件應由當事人保管,因此被告不能提供原件是客觀不能。
二、老徐、劉女士是再婚的,雙方都是已成年的子女。簽訂類似的財產協議,是當今再婚夫婦的慣例,以避免將來子女爭奪財產。
三、承諾書約定雙方經濟獨立,而如今原告無證據證明雙方有經濟糾紛,可見承諾書反映了雙方客觀的經濟狀況,更證實了承諾書的真實性。
原被告均認可第三方承諾書的真實性,并已部分履行。
鑒于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的陳述符合客觀情況和邏輯,因此確認承諾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內容合法,有約束力。
評析
是否需要提交原件?
《民事訴訟程序法》規定,應提交原件。實物證明應提交原始材料。如遞交正本或原始材料有困難,可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新近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具體規定了"確有困難",其中包括"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下,以合法通知提交為由拒絕提交的。“對此種情況,法院應結合其他證據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判定書證復制品等是否為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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