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夫妻離婚的情況很多。許多夫婦選擇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離婚。離婚時,他們需要分割雙方的財產。面對這種情況,如何在民法典中秘密定義離婚財產的轉移?深圳離婚律師回答。
一、民法典中離婚暗中如何界定轉移財產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認定離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瞞、轉讓、出售、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對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轉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一方擅自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措施: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擅自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分或少分。
(三)離婚后,如果一方在離婚前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未起訴或者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對方已經轉移財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具體來說:
(1)情況緊急的,未轉讓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此時,不得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內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2)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將駁回財產保全申請,為對方轉讓財產創造機會。
(3)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的損失。
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出售、損害和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我們可以認定離婚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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