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邱某與張某結婚,2017年7月10日法院判決離婚。A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7日,注冊資本1億元,原來的股東張某、馬某、郭某等人實際出資6600萬元,持有該公司66%的股權。
6月28日,張某與乙公司簽訂《抵債協(xié)議》,約定:張某為購置家具,已于2012年3月15日與乙公司簽訂了《抵債協(xié)議》。因為張某至今沒有向乙公司支付4700萬元及逾期利息。現在張某自愿將其所擁有的甲公司66%股權折抵4700萬元價款和逾期利息,并同意轉讓該股權。
2015年10月8日,甲公司召開股東會,公司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以下決議:“一、同意張某和乙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其他股東自愿放棄優(yōu)先權。二、自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
同年10月11日,張某與乙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當日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甲公司66%股權變更為乙公司。乙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經核實,其資產負債表上“應收帳款”均為2012年度報表。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邱某向法院提出申請,確認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張某提交了一套家具照片,乙公司提交了一套家具照片,并提交了《訂制買賣合同》《定貨產品清單》及6份送貨單等證據。
上述證據的形成時間邱某申請鑒定,由于乙公司和張某都不能提供原件,無法進行鑒定。
裁決結果
初審判決:張某與乙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判決生效后十五天內,張某、乙公司、甲公司將上述《股權轉讓協(xié)議》項下的66%股權變更登記為無效。
張某、乙公司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婚姻律師解讀
(一)張某和乙公司對雙方之間存在真實交易關系負有舉證責任
丘某認為張某和乙公司不存在《訂制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真實交易關系。張先生和乙公司均主張雙方簽訂的《訂制買賣合同》成立且已實際履行,張某和乙公司應就雙方之間存在真實交易關系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張某和乙公司提交的證據都是一份,由于無法提供原件,無法被鑒定,而且張某也沒有證明提交的家具是在《訂制銷售合同》項下標的。如無其他證據支持,僅憑以上復印件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并且已經實際履行。
“訂制銷售合同”中約定的貨到付款總額為4700萬元,乙公司主張在2013年1月6日之前已向張某交付全部貨物,但未收到貨款,直到雙方在2016年7月28日才收到貨款。對這樣一筆巨額交易,在長達三年多的時間里,乙公司都沒能證明自己對張某提出過權利要求,并且沒有保留雙方簽署的《買賣合同》原件,上述情節(jié)都不符合常理。
(二)?財務報表可以成為確定有關交易真實性的重要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應依據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確認公司、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并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進行計量。
在資產負債表上,乙公司的“應收帳款”按照2012年度審計報告的規(guī)定為零。這份報告不符合張某和乙公司所說的確實存在的交易,且合同項下大部分貨物在2012年交付給張某,但貨款未收回。
而乙公司未將所涉股權轉讓到該公司名下,則作為一項長期股權投資在其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有關證據。
張某和乙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交易關系是真實存在的,而邱某提出的辯駁證據也增強了交易關系不存在的可能性,據此可以認定乙公司和張某之間不存在交易關系。
(三) 本案件法律適用的啟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權的合法轉讓主體是股東本人,而非其家族成員,因此,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股東轉讓股權須經配偶同意。配偶一方對外轉讓其名下的股權,只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不侵犯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第三人無償無償受讓股權的,原則上不會因該股權轉讓行為未得到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而無效。
然而,由于張某和乙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故雙方的抵債協(xié)議缺乏事實依據,不論如何取得本案涉股權,均不支付對價,同時上述抵債、轉讓股權的行為,在張某與邱某離婚訴訟期間,均屬正常,但案件涉股權轉讓后,其應得的對價又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有理由認為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系張某與乙公司惡意串通簽訂,侵害了邱某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股權轉讓協(xié)議應當視為無效。深圳婚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