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和朱經人介紹認識并墜入愛河。他們于×××年×月×日結婚后因徐某懷疑朱某與其他女子發生矛盾,徐某先后四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朱某離婚。2017年8月4日,徐某第五次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與朱某1離婚,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一審法院的調解沒有成功。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內容。
雙方在丹陽共同擁有的物業和車庫,江蘇 × 紅花園 × 單元 × × × × 房 × × 被評估為住宅的市值為576,500美元,車庫的市值為52,000美元。除上述財產外,沒有其他房地產登記信息。2008年7月4日,他入住 Danyang People’s Hospital 接受異位妊娠治療,并做了右側輸卵管切除術和左側卵巢囊腫切除術。2009年,在江蘇省人民醫院體外人工受精懷孕后,他生下了女兒朱某2。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案件雙方是自愿結婚的,但婚后雙方缺乏溝通和交流,造成生育和情感生活方面的疏遠和沖突,雙方都未能妥善處理,導致多年的沖突無法解決,現在夫妻關系沒有改善的跡象,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一審法院批準了許的離婚請求。
關于婚生女朱某2的撫養教育問題,孩子的成長發展離不開中國父母的呵護和陪伴,直接進行撫養自己子女方相比非直接導致撫養子女方需投入學習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此外,許某因身體產生原因以及婚后生活一直以來未能實現自然懷孕,為此曾多處求醫治療,又因宮外孕做了輸卵管和卵巢手術,后通過一個試管嬰兒方孕育一女,現由許某負責照料。
一審法院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結合案件雙方的具體情況,認為已婚女兒朱應由徐某撫養較為合適。朱一辯稱,徐某患有抑郁癥,不利于提高女兒的意見,因為一審法院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此案不予受理。因此,一審法院支持徐某提出的撫養已婚子女的請求,朱某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用。為了保證已婚子女有合法穩定的居所,一審法院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認定本案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和車庫屬于某一所有人,徐某應當支付給朱某相應的房屋折扣。
一審法院判決:
一、準予許某與朱某1離婚;
二、婚生女兒朱某2由徐某撫養,朱某1自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給徐某孩子生活費12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雙方承擔(該款項由朱某1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結清后支付給徐某),直至婚生女兒朱某2獨立生活;
三、朱某1在不影響婚生女正常工作生活、學習的前提下可享有公司每月進行四次的探望權,許某應予支持協助;
丈夫與妻子的共同財產屬于徐某,徐某將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自行支付朱某的一套房子和車庫30萬元的折扣,朱某將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自行搬出朱某位于丹陽錦鴻花園 c 座502室的住所。
二審法院認為:第一,撫養權歸屬應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長。根據一審法院與雙方婚生女兒朱某2的談話筆錄及朱某1的陳述,可以認定朱某1因工作等原因,在陪伴、照顧孩子的時間和能力上不如徐。
朱2還小,處于身心發展的重要階段,更依賴母親的照顧。另外,考慮到徐某的身體狀況和生育能力,一審法院判決婚生女兒由徐某直接撫養,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朱1世主張“徐氏患有抑郁癥,直接撫養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對于患有抑郁癥的人是否不適合直接撫養子女的問題,這個問題的判斷應該基于對病情嚴重程度、抑郁癥的治療和康復情況等的全面評估,根據目前的情況,醫院不能得出“徐患有抑郁癥,不利于子女成長”的結論,所以醫院對朱聲稱已婚子女的監護權屬于他的主張,不予支持。其次,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根據初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當事人除了位于丹陽公園 x 彩虹 x x x x 室 x x 單元的財產和車庫外,沒有其他財產。最后,朱一聲稱,本案涉及的房地產是他的父母和他的主要投資購買,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這一點。
深圳離婚律師覺得,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是在夫妻關系過程中獲得的,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登記,應依法承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遵循照顧子女和妻子權益的原則。因此,一審法院酌情將房屋和車庫折扣轉入徐某,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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