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出臺政策之前,《婚姻法司法人員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對婚后父母“出資款”的定性研究也有一些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企業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關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應該明確學生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內容。
即直接將“出資款”認定為系對子女的贈與。相較之下,《婚姻編司法解釋》并不當然我們將該筆款項管理進行一個明確自己定性,而是通過增加了社會尊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前提,其實從這里不僅可以窺見我國當前經濟立法工作對于公司款項性質認定的傾向。
根據司法判決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當事人需要就錢款的性質提供相應的證據。雖然原、被告雙方都需要證明“借貸關系”或“贈與關系”的成立,但由于贈與是一方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贈與關系的成立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所以,如果當事人主張這筆錢是贈與,要拿出更有力的證據,需要達到更高的證明標準,毫無疑問。
此外,《婚姻司法解釋》規定: “如果沒有協議,應按照《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款規定的原則是什么?在《民法典》的整個內容中,第1062條處理了什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而第1063條規定財產屬于丈夫和妻子的個人財產。
因此,《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款的原則可概括如下: 夫妻關系存在期間捐贈或繼承的財產,如果未明確商定屬于配偶一方,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事實上,它解決了離婚財產處置范圍的問題。換句話說,第1062條只適用于“捐款”的性質已被確定為禮物的情況。
因此,筆者認為,《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出資原則在“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對“出資”性質的認定問題并沒有作出積極的回應。
最后,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買房的“貢獻”往往不是一筆小數目,大多是父母大半輩子的積蓄,是他們養老的本金。父母有贍養子女的義務,但子女成年后,這種義務就停止了。“買房”不是父母的義務,而是照顧子女的自愿行為。這種現象雖然普遍,但并不是理所當然的,更不應該被司法所提倡。應該認真認識。
因此,為了可以避免離婚時的尷尬,建議以及父母在投入巨額房款之前我們最好方法能夠與子女沒有明確該款項的性質,“先小人后君子”,防止學生自己的財產安全權益受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的證據,以及口頭遺囑、贈與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為有正當理由懷疑被證明的事實存在的,視為存在。
2021年最火的職場劇《我真的愛你》正在熱播(部分鏡頭取自我們澤大所)。該劇主要圍繞媽媽和寶寶這個話題,講述了三個不同身份背景的女人,在經歷了種種之后,用自己的愛和堅持相互扶持的故事。
因為自己職業發展原因,該劇中的職場社會女性陳嬌蕊與丈夫可以離婚的劇情讓筆者有一種我們似曾相識的感覺。名字雖然看似嬌滴滴的“陳嬌蕊”其內心實則是通過一個女強人的性格,缺乏感全感、自卑但卻又不甘示弱。都說中國藝術設計來源于人民生活,陳嬌蕊這樣的女性主義也是我國很多企業職場媽媽的代表,結婚懷孕后依然在職場拼殺。
更何況,生完孩子后,陳患上了嚴重的抑郁癥,最終與丈夫離婚,還出現了雙方爭奪孩子監護權的一幕,甚至有男方在與律師溝通時表示,陳患有抑郁癥,不適合撫養孩子,他是撫養孩子的最佳人選,自己對孩子的監護權不會放棄。
深圳離婚律師認為,產后抑郁是一種常見的精神狀態。據相關統計,多達60%的孕婦受到抑郁癥的困擾。由于產后自身情緒和環境的變化,自身情緒和精神狀態出現問題,甚至自殺傾向嚴重。對于不幸的產婦來說,產后抑郁是一種永久的痛苦。更不幸的是,在一些爭奪孩子撫養權的離婚案件中,患有抑郁癥的女性成為了另一方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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