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如果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才會有分割的問題,那么夫妻一方婚前房產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其增值部分?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以案析法,解說夫妻離婚房產增值,應該如何分割?
【案情簡介】
2015年,小強和曉麗兩個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雙方居住在由小強婚前購置的房屋。不久之后,雙方因家庭瑣事鬧得不可開交,直至訴至法院。雙方爭議的核心就是房產歸屬。該房產系婚前小強簽的購房條約,首付由小強領取,但該房存在銀行存款,婚后雙方共同歸還了部分貸款,目前還有貸款沒有還完。當年80萬買的房子如今已經增值到170萬了,這個房屋該如何分配呢?
【法院判決】
經查,夫妻雙方經濟上是各自自力的,還款是從各自支出中拿錢一起還,共還了70萬,雙方還款比例大約在3:2,根據這個比例,增值的120萬,男的要給女方賠償約36萬,加之共同還款中女方出的46萬多,最初一共給女方82萬。法院將房屋判給了小強,而共同還款部分作為債務債權處置,增值部分依據雙方婚后還款比例予以分割,小強需按比例將共同還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補償給曉麗,并承擔未來還剩下貸款的還款義務。
【離婚訴訟律師點評】
《婚姻法說明(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律師指出,如果經濟不獨立,雙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據婚姻法39條,視實際情況處理。39條規定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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