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是共同財產嗎?深圳厲害的婚姻律師為您解答。
以下不屬于共同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
1.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或賠償;
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
5.其他財產應屬于一方。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 )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
(五)其他財產屬于共同所有。
夫妻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取得的賠償或者賠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只確定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財產屬于一方。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同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屬于自己的。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本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五)其他財產屬于一方。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同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屬于自己的財產。共同所有。
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確的,適用本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協議屬于夫妻。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對方知道協議的,應當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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