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為,首先,2011年1月20日籌備委員會營銷辦公室向西安裕銀有限公司發出的《2011年度2011年西安世界園藝博覽會餐飲服務領域轉租費用及傭金2011年西安世界園藝博覽會》 ,是一種管理行為,在羅斯與裕銀公司簽訂服務協議時是無法預見的,因此羅斯公司沒有過錯。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合同糾紛專業律師一起看看吧。
其次,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余音公司將自行進行招商,自行制定對外招商的租金和營業額扣除率,并不意味著余音公司有權不服從Xi世博會籌備委員會的管理規定。最后,雖然2011年1月20日世園會籌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場開發處給安公司的函(關于世園會餐飲服務區分租費及業務提成)要求安公司餐飲服務區平均租金價格不得高于5元,平均業務提成不得高于10%。與若思公司和余音公司的服務協議中約定余音公司自行開展業務,自行為外商制定租金和營業額折扣率不符。但余音公司在實際招商過程中,基本上與商家簽訂了《2011年Xi世界園藝博覽會(簡稱“世園會”)餐飲服務機構租賃合同》等合同文件,并按此要求履行了合同,應認定余音公司接受了該條件。
綜上數據分析,原審法院可以認為,系爭《服務貿易協議》已經發展實際需要履行工作完畢,若絲公司已善盡自己的義務。鑒于鈺銀公司企業實際取特得招商面積為5,174.80平方米,按雙方《服務管理協議》的約定,應付各種服務費776,220元,鈺銀公司僅付388,110,故若絲公司基本要求鈺銀公司進行支付方式另外388,110元服務費的訴請,原審法院予以政策支持。據此,為維護經濟合同關系當事人通過合法用戶權益,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笨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鈺銀公司于原審判決是否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完成支付若絲公司技術服務費388,110元。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費7,121.70元,適用一個簡易操作程序部分減半收取3,560.85元。由鈺銀公司財務負擔。
一審判決后,上訴人玉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如果絲綢公司未能按照《服務協議》協調組委會與玉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之間的合同,玉銀公司將自行開展業務,并設定對外招商的租金和營業額扣除率。 因此,如絲綢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服務協議》,則不得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收取全部服務費。 余奶不愿向若西公司支付剩余50%的服務費。 綜上所述,裕銀公司認為原審判決有誤,要求撤銷原審判決,修改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若希公司在原審中的所有訴訟請求。
上訴人 Rose 辯稱,上訴人指定的西安裕銀公司已取得代理西安公園博覽會的權利,服務協議的目的已經達到,Rose 有權收取所有服務費。上訴人認為上訴人余銀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15日,西安作為世界發展園藝博覽會籌備辦公室進行授權西安鈺銀公司為2011西安成為世界園藝博覽會公共服務區域招商及相關企業經營風險管理的代理業務單位。
經初步審查,其他事實屬實,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學生認為,本案存在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若絲公司企業是否可以完全履行了《服務貿易協議》。雙方對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服務網絡協議》約定:若絲公司組織承諾鈺銀公司從西安世園會組委會取得土地承包的成本為每平方米5元,管理費按營業額扣率為5%;由鈺銀公司進行自行招商銀行經營,鈺銀公司可自行設定一個對外開放招商的租金及營業額扣率,鈺銀公司文化自負盈虧。
事實上,西安世園會籌備委員會未與西安鈺銀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僅向西安鈺銀公司簽發代理西安世園會籌備委員會招商及相關生產經營風險管理的《授權書》,且之后又限定了西安鈺銀公司為了招商的租金市場價格及營業額提成,故從《服務水平協議》的約定及實際需要履行社會情況分析來看,若絲公司技術作為居間人僅促成西安鈺銀公司產品獲得西安世園會園區系統內部分餐飲空間面積的招商管理權,但未能嚴格按照《服務質量協議》約定方式使得我國西安鈺銀公司自己能夠與西安世園會組委會簽訂施工合同并自行設定對外招商的租金及營業額扣率,故若絲公司制度未能及時按照《服務標準協議》約定的條件也是促成西安鈺銀公司與西安世園會組委會簽訂銷售合同,本院教師不能直接認定若絲公司目前已經無法完全正確履行《服務合作協議》,若絲公司無權取得一定全部服務費。
因服務費數額的確定與鈺銀公司在該項目中實現預期研究取得的利潤增加有關,招商租金及營業額扣率的限定勢必嚴重影響到鈺銀公司的利潤,故鈺銀公司僅愿向若絲公司資金支付《服務平臺協議》約定的50%服務費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鈺銀公司的上訴請求有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原審判決處理不當,本院依法應當予以糾正。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七條、《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41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上海若絲文化進行傳播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原審訴訟請求。
第一審審理費為人民幣3,560.85元,第二審審理費為人民幣3,560.85元
港幣7,121.70元,由上訴人上海玫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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