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險的初衷是確保被保險人在發生事故和重大疾病時能夠得到保障,但個別保險公司設立了規章制度的規定,試圖避免索賠義務。最近,吉林省敦化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深圳專業合同糾紛律師帶您一起看看這個案例。
原告崔女士是保險公司的一名員工。2019年,她投保了保險公司的享受數百萬醫療保險,保險期為一年,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日住院補貼金額為500元。
投保后,崔女士在當地和長春住院35天,但保險公司未按合同給予住院補貼。因此,崔女士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住院補貼,共計17500元。
保險公司辯稱,崔女士提倡的每日500元補貼是重癥監護補貼,而崔女士住在普通病房。保險公司認為崔女士是保險公司的員工,應該知道索賠規定,其行為是利用合同缺陷,違反職業道德。
法院認為,崔女士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享受數百萬醫療保險,并全額支付了保險費,這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條款明確記載保險期間每日住院補貼500元,為獨立條款,未記錄其他附加條件,保險公司應按約定全面履行住院補貼義務,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崔女士住院補貼17500元。
法官說,根據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民法典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案中,崔女士與保險公司的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理賠義務。深圳專業合同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