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擔保協議范本
出賣人xxx簡稱甲方,承買人xxx簡稱乙方,深圳買賣合同律師茲為xx貨物欠款買賣,經雙方締結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xx貨xx件賣與乙方,約定xxxx年x月x日交付清楚。
第二條貨價議定每件人民幣xx元整(或依照交貨日交貨地的市價為標準)
第三條乙方應自交貨日起算xx日內支付貨價與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條甲方如屆交貨期不能交貨,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時,應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買賣契約,但須接到通知日起算x日內答復逾期即視為承認延期。
第五條甲方如屆交貨期不能交貨又未經依前條約定通知乙方時,乙方可限相當日期催交貨,倘逾期仍不交時,乙方可解除契約。
第六條如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貨或一部分貨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緩至不能交貨原因消除后x日內交付。
第七條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貨之期為標準。
第八條乙方逾交款日期不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交款,并請求自約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遲延利息。
第九條甲方所交付的貨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質惡劣或數量短少時,甲方應負補充或交換或減少價金的義務。
第十條乙方發現貨品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請求履行前條的義務,倘甲方不履行義務時,乙方除可解除契約外并可請求損害賠償,甲方無異議。
本契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地址:
買受人(乙方)
地址:
xxxx年x月x日
二、擔保的主要方式有哪幾種
擔保法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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