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石某之子患心臟病必須做移植手術才能保住性命,但所需的大筆費用對家里來說卻是天文數字。后來此事被一家媒體報道,石某陸續收到一些好心人的捐款,但手術費還是差20萬元。
此時,經商的皮某從報上得知此事,深表同情,表示愿意捐款25萬元,并承諾3日后足額匯款給石某。石某千恩萬謝,馬上讓兒子住院準備手術。但手術后,皮某來電話說自己的妻子知道了此事,不同意捐款25萬元,現在自己有心無力,只能捐5萬元。在醫院催要費用的壓力下,無奈的石某將皮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捐款25萬元的諾言。但皮某稱自己肯捐5萬元已經是善舉了,他并沒有捐錢的義務。
那么,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深圳合同律師解析一般來說,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法律同時規定,一些例外的情況不得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就是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之一。
本案中,皮某的捐贈行為是為了幫助社會弱者,救助其生命,是具有道德義務的贈與,不得隨意撤銷。所以,皮某應當履行諾言,向石某支付25萬元捐款。
索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深圳律師事務所